索 引 号: 13513/2008-083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6)15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特别是近几年矿山企业发生了几起特大工亡事故,基金支付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同时对调剂金使用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意义:
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是指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导致基金大规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原则要求工伤保险费收入要与当期待遇支付基本持平,但工伤事故有其发生不确定性的特点,在事故多发期,特别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当期结余的工伤基金可能不足以支付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要求我们应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每年在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存入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待遇支付,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1、建立市、县两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市本级及各县(自治县)按照当年实征工伤保险费总额10%提取风险储备金存在财政设立的储备金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全市储备金的2%上缴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不上解。市、县两级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基金总额增加或使用后达不到上述比例时恢复提取。
2、发生工亡5人以上(含5人)或一次待遇支付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伤事故,所需费用可以用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3、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省级调剂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
三、调剂金的使用标准
1、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应收基金的10%作为调剂金,并于当年11月底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基金收缴率在95%以上,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事故工伤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予以调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调剂金额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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