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4/2008-0789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总则
(一)为落实《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我局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四)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五)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
二、发文办理
(一)行文规则
1、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抄报”的形式。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要求报送的材料,按要求办理。
2、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的报告,一般不下发,特殊需要时可抄送同级或抄发下级有关单位。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4、行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原则上,局内文件均应发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并送办公室备存。
5、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
6、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如果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贯彻执行意见,不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通过口头、电话、信函等形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印发公文。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件下发。会议文件,如会后无重大修改的,一般不再以文件印发,必要时可在内部刊物刊发。需以局文头印发的会议文件,除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要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外,只转发纪要。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行文印发。
(二)公文起草
1、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和工作需要起草公文。
2、起草公文应做到:(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相关的有关指示、规定。(2)完整、准确地体现机关和领导的意图。(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要与同级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发文件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过去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而需要改变时,应做出说明。(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要求。人名、地点、时间、数字、行文等要准确、规范。(5)公文中的数字,除汉字成语、类别序号等有要求的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要前后一致。(6)合理使用文种,使公文的名称符合行文规则,并同公文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3、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审批单,注明行文范围、缓急程度、秘密等级、起草部门等。
(三)公文发布的主要适应范围
我局公文版头主要发布形式及其适应范围通常有以下四种:
1、《中共承德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文件》:主要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的工作部署,批转各科室的重要报告、请示,发布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通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重要工作等。
2、《承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主要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发布某些事项,部署安排工作,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同级部门的报告等。
3、《承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转发全局性工作,处理对内对外日常性工作,转发领导讲话、通知有关事项、协调各科室、各部门有关工作等。
4、《中共承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文件》:主要用于发布纪检、监察工作,向上级报告、请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
联合行文,我局为主办机关时,使用本局版头,也可并用联署机关版头,文号由主办单位提供。
(四)公文格式
1、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体式的有关部分。即版头、份号、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机关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1)发文字号:使用“党组文头”发文时,发文字号为“承市政管党〔××××〕××号”;使用“行政文头”发文时,发文字号为“承市政管〔××××〕××号”。年号用方括号起,使用全称。年号、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份号:即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秘密公文应标明份号。
(3)秘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
(4)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位置。
(5)签发人:密码电报、加密传真电报、不加编号的明传电报和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注在“签发人”后适当位置。
(6)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应在红线下面适当距离处居中印刷,并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在断句上注意保持词意的完整性,力求醒目、美观。标题中本局名称使用全称。
(7)主送机关:也叫“抬头”。文件要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在标题之下、正文上方,顶格书写。结合工作实际,凡局对下行文,主送单位一律用“各科室、企事业单位”。
(8)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9)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有的也可在公文中加括号注明。
当附件需批转、转发时,一般不在正文中再注明,但正文中必须将附件标题写清楚。
(10)发文机关署名:也叫“落款”,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末页的右下方。如遇末页无正文的情况,应在该页左上方加括号注明“此页无正文”。本局落款使用全称。
(11)成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全称,年号、月份和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省去年份和月份。成文日期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如有两个以上领导人审签,以最后一位的签发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出的公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署的日期为准;会议文件一般以通过日期为准。
成文年、月、日的位置一般放在发文机关下面。有些直发类公文(决议、决定、条例、意见、公报、会议纪要等)成文日期提到前面,放在标题之下正中间处,加括号,同时,省去主送机关和落款,只在标题之后注明印发范围。
(12)印章:正式公文都应加盖机关印章(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除外)。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13)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
(14)主题词:所有正式公文,均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文件末页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15)抄送机关:含抄报、抄送、抄发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置。除主送机关外,对其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抄送机关的数量必须严加控制,既不能滥抄滥送,也要防止漏抄漏送。
(16)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数,位于抄报机关下方。一般是在文件末页尾部印两条横线,横线中间左侧注明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刷时间,底线下面右侧加括号注明份数。
2、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执行,不用不规范的字,并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公文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主观、大方;主、副标题及正文的用字要有明显区别,主标题用二号标宋字体,副标题的字号应小于标题字号,大于或同于正文字。公文的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但涉及“转发《××××××》的通知“一类的公文时,通知正文用三号楷字体,转发文件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
3、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标准复印纸(210mm×297 mm))。公文要统一在左侧装订。
(五)核稿、登记
核稿时主要核对如下内容:(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稳定性、连续性和相关性;(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层次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是否规范、准确、严谨;(5)版式、体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缓急程度是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最后会签手续。
(六)审核、签发
核稿后的文稿必须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必须在发文签上签字后,方可制发文件。公文审核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工作职责》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承市政管〔1999〕17号)中文件审核规定执行。
(七)打印、校对
公文打字原则上由草拟科室负责,主要领导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打字。公文印刷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企事业单位配合。印刷过程中的校对工作由制发科室负责。
办公室文印人员不得直接接受和处理未经核稿、登记、审核、签批的打印文稿。
(八)发文
需分发处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按发放范围发放。
(九)归档
局发出的文件必须归档。一般在盖章后一式五份连同底稿送交文档人员存档。
三、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二)收到的公文,由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签收,公文处理人员不在情况下,由机关其他同志代签并及时交公文处理人员或办公室主任处理。要按市“两办”规定及时到市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收到或领取的文件(包括传真件)要及时拆封、登记和编号,及时处理,不能延误。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登记公文要将标题顺序号、密级、缓急时限、件数、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收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一登记清楚,以便查询。
(三)下列文件必须登记:
1、上级机关指导性、参阅性、需要办理的文件等;
2、下级机关主送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等;
3、重要的带有密级的刊物、资料;
4、其他机关商洽问题和需要答复的文件;
5、上级机关会议印发的文件、材料、会议纪要等。
(四)下列文件不需要登记:
1、下级或同级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等;
2、一般性简报、公开不带密级的刊物、资料以及纯属事务性的便条、请柬和一般性的通知等;
(五)收到的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及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登记以后,由办公室主任阅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主要领导批示或传阅。
(六) 各科室(单位)收到承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于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本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七)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八)传阅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在收到传阅公文后应尽快阅知处理,传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四、公文管理
(一)局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三)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可不再行文,印刷少量文本,存档备查。
(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印章。
(五)销毁秘密公文应当送到指定销毁单位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且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
(六)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七)上级机关下发的一般性工作简报、信息和公开不带密级的刊物、资料等,在传阅后原则上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八)各科室(单位)所有需清理、不再保存的文件(含报纸),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至办公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出售给废旧物品回收人员。
第五章 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三)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四)要本着既便于提供服务,又注意保密和保证档案安全的原则,制订档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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