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4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03]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8-05-22   08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承德市物价局

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问题及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是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可以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行业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6、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7、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8、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9、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包括十四个部门36项收费,详见附表。

三、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行政职能超越管理权限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非法收费,应全部进行清理并且取消。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手续时,应向收费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收费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非下岗失业人员借机顶替,免缴有关收费。有关收费部门审核无误后要按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办理有关证照签发手续及有关登记事项。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免征收费的优惠政策,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收费部门须及时公布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免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以上规定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六、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于5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包括免收的项目,预计年度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附:承德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费项目表。

 

承德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费项目

(共14个部门36项)

 

收费

部门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

级次

商 1 个体

工商

户注

册登

记费 (1)开业登记 20元/户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2)变更登记 10元/户、次

(3)补(换)发营业执照 10元/户、次

(4)营业执照副本 3元/个

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劳务(收入总额)的0.8-1.6%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2000)127号

从事购销(营业额)的0.4-1.2%

3 集贸市场

管理费 (1)大牲畜、工业品 成交额的0.8%

(2)其它 成交额的1.6%

4 经济合同鉴证费 购销合同万分之二,加工合同千分之一 价费字(1992)414号

5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6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8元/月、户 冀财综字(1996)8号,冀价行费字(1999)34号 省

税务 7 个体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 国家

生 8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价费字(1992)314号

9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个体诊所不超过50元/年,联办诊所不超过150元/年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字(2000)127号

10 卫生监测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11 预防性体检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12 预防接种劳务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13 卫生质量检验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14 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冀价涉费字(1991)147号 省

15 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3元/每证 冀价行费字(1998)15号

民政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100元/件 财综字(1999)119号,计价格(1999)2115号,财预字(2000)127号 国家

17 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0元/套 冀财综字(1997)54号 省

 

收费

部门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

级次

动 18 劳动合同鉴证费 5元/份 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

19 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冀价行费字(2000)6号,冀财综字(2000)32号 省

20 职业资格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406号 国家

21 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 冀劳培字(1991)150号 省

22 高、中级技师评审费 冀价行费字(1998)65号

23 技师职业资格证工本费

24 职业技能鉴定费 冀财综字(1995)77号

公安 25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20元/证(正、副本) 计价格(1994)916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烟草 26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零售、临时) 12元/证 价费字(1993)163号,财预字(1994)37号

贸 27 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冀价涉费字(1989)13号,冀价涉函字(1991)66号,冀价涉费字(1992)13号 省

28 证书工本费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元/证 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 国家

(2)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计价格(2000)560号,财综字(2000)29号

通 29 公路运输管理费 营业收入的0.8% 交公字(1986)633号,计价费(1997)2500号

30 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按规定标准执行 冀交运字(1991)14号,冀价行费字(1997)219号 省

农业 31 农机维修网点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1992)15号

32 职业技能鉴证费 冀财综字(1995)77号

林业 33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1.5元/证 价费字(1992)196号 国家

畜牧 34 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0元/证 价费字(1992)452号

市容 35 城市占道费 0.2-1.2元/每日每平方米 冀建城(1994)6号 省

房产 36 住房租赁手续费 100元/套 冀价经费字(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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