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0943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3〕14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德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项目包括: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使用金;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收取的土地租赁费;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政府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使用金数额的确定。
(一)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二)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和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除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应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使用金,按年交纳的土地使用金为1元/平方米;一次性交清的每年最低不得低于0.5元/平方米。
第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按《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限内按每年0.5-1元/平方米,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订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订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或交易总额全部上缴同级'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帐户。
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土地取得、开发过程中的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并按规定拨付。
第十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使用金原则上为一次性交清,确实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延缓交纳,但首期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的30%。办理延缓期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延缓交纳土地出让金、使用金申请,延缓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三)土地使用者凭政府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缓交协议,并按所欠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20%办理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租赁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过程中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缓交手续。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对缓交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予以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缓交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按缓交协议书催收,到期不缴的,拍卖抵押资产,另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3‰。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因特殊困难需要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置职工的,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等有效文件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提取业务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或不缴入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并将所收款额全部划归市级财政。
第十九条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3个区不得再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及相关银行过渡帐户;原个人使用的存量国有土地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返还给区级财政;对原区属单位存量土地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返还给区级财政;增量土地出让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部分,市、区按3:7比例分成;原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不管其所有制发生什么变化,注册地在什么地方)存量、增量土地出让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为市级财政收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与之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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