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0943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3〕4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缓解各级财政支出压力的根本保证。因此,扩面工作不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促改革、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扩面工作直接负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扩面工作作为一项为广大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和“维权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扩面工作有较大突破。
二、突出扩面重点,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扩面工作实现较大突破
养老保险工作
1、在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加大非公有制经济扩面工作:一是国有企业的临时性用工(重点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和事业单位无编制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在我市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员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集体企业参保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和冀政[2000]29号文件规定,认真核实,规范操作,凡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凡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四是在城市或建制镇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必须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五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凡是新开办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或新增岗位全部用于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除享受全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外,对缴费暂有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通过,劳动部门批准,税务部门认定,并与职工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允许其缓缴养老保险费,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每年参保三分之一,逐年参保,但三年内必须全部参保;六是城镇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七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2、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实行养老保险“告知”制度,告知其出中心前缴费情况,个人帐户记录情况以及相关的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和办法,提醒他们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按照再就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对因企业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核实缴费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和本人核实缴费情况,并提醒督促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缴费的,要妥善保管其养老保险关系。
3、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工作。对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确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如果职工本人愿意暂时替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允许缴纳;具体缴费办法是:职工本人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协助办理缴费手续,再由个人缴纳。对于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原企业无缴费能力或不为其缴费的,可以允许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职工如个人继续缴费的,允许个人缴费。对特困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职工个人将欠费部分补齐,计算退休待遇时,不扣减养老保险待遇。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4、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各级社保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各类企业和人员参保续保提供快捷服务,规范各种手续和证件,定期打印个人对帐单,核发的卡、帐、表、册只收取工本费。进一步规范各类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行为,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养老金发放、退管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失业保险工作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重点应做好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工作。
城镇私营企业,不论投资主体是何种身份,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要符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我市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非企业的民办单位如中介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等,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扩面工作要积极稳妥,分段实施,逐步到位,首先要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
1、机关、事业单位,驻我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我市效益较好的企业,凡有缴费能力,退休人员不超过平均比例的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有一定缴费能力,但退休人员多、包袱重的单位,要视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纳入。停产、半停产和不能正常生产,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连续缴费能力的企业,要通过改组、改制、搞活,有缴费能力后纳入。对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单位,要研究探讨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2、对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破产或改制后职工的参保问题,按照《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缴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工作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驻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企业均包括临时工、农民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建制镇及以上的乡镇企业及其雇工,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建企业及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登记的同时,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尽快建立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数据信息系统,加快形成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制度。
三、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制度。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企业,要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河北省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大稽核力度,采取常规稽核、重点稽核等多种方式,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稽核。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时严格控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注册的管理职能作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摸清参保底数。要把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重要内容,督促他们参加社会保险。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机制和完善集体合同等制度,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把社会保险作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五)建立企业缴费公示制度,提高缴费透明度,企业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欠缴情况及职工的个人帐户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缴费能力但拒不缴费的及其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各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部门的处罚决定,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时,应予以受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
(八)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各类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承发[2003]1号文件,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评先评优,企业法人代表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及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目标奖和年薪奖。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全面掌握情况,为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创造条件。
四、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县区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市政府要与各县区签订扩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认真考核,凡没有完成扩面目标任务而出现的基金缺口,市里不予基金调剂,由此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扩面工作要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参照承市政办[2000]148号文件和外地做法,设立奖励资金对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稽核审查和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增加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新增参保人员及恢复中断缴费人员缴费的,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一部分用于补充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扩面工作经费的不足,另一部分用于奖励扩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确保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核拨的奖励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市政府每季对扩面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协调有力,措施到位,进展较快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否则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底对在扩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5月1日执行,今后中央、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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