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18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从2007年8月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2008-05-21   11时34分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好的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根据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冀组通字[2007]33号)精神,继2005年8月提高标准后,我市将再次调整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按照规定,调整红军时期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同离休干部退休费按月发放。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