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4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7]2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省平工资发布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1   10时46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各参保企业: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无法计算,这就造成部分困难职工,在此期间无生活来源。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生活问题,体现“以人为本”思想,去年在市本级进行了预发部分养老金的试点,从试点情况看,这种办法受到了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因此,经研究并根据省政府办字[2006]77号和冀劳社[2006]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统一采取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预发部分养老金的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由参保企业或档案保管机构,携带拟办理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对于批准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预发养老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再计算每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各企业和档案保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退休待遇。在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档案保管机构和个人原因未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冀劳社[2006]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预发养老金,是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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