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3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4)1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21   10时35分 浏览次数: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证件申办的对象、程序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对象是:

(一)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中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劳动保障事业组织中直接从事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证》的申办对象是:

(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专兼职监察员;

(三)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兼职监察员。

申领《行政执法证》和《劳动保障监察证》应填写登记表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登记表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机构性质及申领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务等情况,并提供本单位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统一报送市局法制监察科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给予发证。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的年审和《劳动保障监察证》的换发工作

《行政执法证》《劳动保障监察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员必需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每年审查一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参加年审,市局由法制监察科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年审。《劳动保障监察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件。

三、加强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包括提前离岗)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和《劳动保障监察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2000年以后办理调动、退休、提前离岗人员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劳动保障监察证》予以收回并逐级报请注销。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法制工作部门应提交局领导批准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滥用执法证件,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法检查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四)持未经年审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超越权限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野蛮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法活动已构成犯罪的。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执法证件 监督管理 通知

抄报:省厅法规监察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抄送:有关企业单位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9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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