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1036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人[2005]5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信访事项接待程序,明确科室之间工作职责,依法、有序地做好人事编制信访接待和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信访局有关要求,制定了《市人事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承德市人事局
2005年7月6日
市人事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信访局有关要求,制定我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来信处理
对直接收到或国家、省、市转来的信访信件,属我局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员统一登录信访事项主要内容,填写《市人事局信访事项批办单》,送局长或分管局长阅示,按局长或分管局长意见和有关程序处理。
二、来访处理
对来访事项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处理:
(一)来访接谈
1、查验来访人员的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对多人访,查清人数,查验6人以上身份证件,组织来访人员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接谈;
2、查验省、市信访部门是否出具过《信访事项介绍信》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出过两书的,说明情况,不予接待;
3、接谈员对来访人要认真接待,详细阅看来访人携带的有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反映,详细记录,做到“八清楚”:
(1)来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民族、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要问清楚,并核对来访人身份证明;
(2)多人来访的人数、代表人的姓名要问清楚;
(3)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和依据、问题发生地要问清楚;
(4)来访人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和单位反映过问题,是否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期限内,是否携带受理凭证或《双向责任书》等要问清楚;
(5)哪级党政领导接待过来访人,领导人姓名、职务、接待时间、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要问清楚;
(6)有关地方和单位有无派出工作组解决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工作组由哪些部门组成,组长姓名、职务,工作进展情况要问清楚;
(7)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有无相关的文字结论或法律文书要问清楚;
(8)来访人是否了解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要问清楚。
4、与来访人进行核对,全部详细记录在案、录入微机。
5、对重大、紧急和特殊的信访事项要一边妥善处理,一边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有关科室(单位)的职责与工作程序,分别做出处理。
1、受理承办。(1)对属于我局和接待科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接待科室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办理,复杂情况报分管局长后办理;对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但非接待科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介绍上访人到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办理,复杂情况报分管局长后办理;办公室接待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局长或分管局长阅示,按局长或分管局长意见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办理。(2)属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转人事争议仲裁科,按人事争议仲裁法定程序办理。
2、发函交办。对应由县区人事部门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科室代局起草《信访事项交办函》(办公室统一编号),由主管领导审签(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由局长审签)后发县区局,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3、介绍到有关机关(单位)。对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介绍来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4、不予或不再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不再受理:(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来访提出同一问题的;(2)信访事项经过处理或复查,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3)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对来访人要讲清情况,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接谈员要将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的情况及时录存备案。
5、特殊来访的办理。信访人的诉求虽不属受理范围,但有可能滋事或者制造事端的,集体访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应予接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受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上级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l、对上级交办、转办或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承办科室(单位)必须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受理的,由牵头科室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并留存信访人有关材料;不受理的交办、转办案件,要向转办、交办机关(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一式多份,信访人,承办科室(单位),交办机关(单位),分管(包案)领导各执一份。
3、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不告知。
(二)调查处理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在处理中,要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期限明确。
1、事实清楚。对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问题的前因后果,事情发生过程,造成的后果,证明材料,有关机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要清楚明了。
2、处理意见恰当。处理意见必须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信访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处理意见要落实。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处理意见的,必须有落实方案,明确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并得到信访人的同意。
4、规范程序。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5、期限明确。所承办的信访事项自承办科室(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搞好回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在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签署回访意见。如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告知何时向何机关(单位)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7、《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交办机关(单位)。
8、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30日内没有提出复查要求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三)复查
1、信访人对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属人事工作范围的,可以在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请求复查。
2、收到复查申请后,办公室负责人员统一登录复查信访事项主要内容,填写《市人事局信访事项批办单》,送局长或分管局长阅示,明确复查工作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要通报原办理县区局,调阅有关材料,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3、复查结果以《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4、将复查意见书面告之原处理县区局,并将《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送市信访局。
5、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书面复查结果30日内没有提出复核要求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四)复核
l、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事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请求复核。
2、复核机关(单位)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3、终结。复核结论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市、县人事部门不再受理。
(五)办理延期
对问题重大、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受理科室在60日内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力度,确保信访事项的完成,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延期。
1、属于本级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延期的,由分管局长批准;
2、属于上级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单位)写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理结果的报告与审查
1、交办的信访事项,局机关科室(单位)承办的,承办科室(单位)要以局名义向交办机关(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县区局具体承办的,县区局要撰写办结报告,报市局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把关后以局名义撰写办结报告上报交办机关(单位)。与其它机关(单位)共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我局为牵头单位的,牵头撰写办结报告;我局为配合单位的,及时提供有关办理情况。
2、办结报告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省、市领导批示件,必须按省、市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3、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信访人反映问题写全面,调查事实写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写明确,处理意见写清楚,落实情况写明白,有关材料要附全。
4、回访用统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回访时要向上访人(多人访最少4人)或写信人讲清调查的过程,事实情况,政策依据,最后的处理意见。同时要说清如对处理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由信访人自己签署意见。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受理的,所有受理科室(单位)要参加回访,由牵头科室(单位)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5、结论报告的份数。国家、省、市交办要结果的,承办科室(单位)要按照要求份数上报,同时报办公室一式3份,科室(单位)留存一定份数。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要在办结后撰写办结报告,并报有关领导、办公室各一份。
6、信访事项交办科室(单位)要认真审查收到的县区局办结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需要补充报告的,要限时上报;问题调查不清,运用政策有误,处理意见不准确或落实不到位的,要退回有关县区局重新调查处理。
7、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负责完成信访事项全部有关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
附件:1、《市人事局信访事项批办单》
2、《信访事项交办函》
3、《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4、《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5、《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6、《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7、《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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