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36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4)9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作 时间 复函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8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复函)
冀劳社办[2004]78号
对《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
的请示》的复函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电话请示劳动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GB/T14163—93)的相关规定,标准时间是由完成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作业宽放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以及准备与结束时间等部分组成。工人从下井口到作业面的时间及从作业面到上井口的时间应视同为完成生产所必需的间接性工时消耗,即作业宽放时间,全部工作时间应包括从下井口开始到出井口为止的在途时间。关于计算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问题,可在此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作 时间 复函
抄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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