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3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7]1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2008-05-21   10时18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更好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和省四厅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有关部署和安排,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建设局、承德市公安局、承德市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百日维权”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矿山、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及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检查内容: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按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是否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本人、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和行为;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等有关规定;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四是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专项检查方法及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7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采取张贴通告、走进直播间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争取社会的广泛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村、乡、街道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和监察协管员,采取与职工座谈等方式,了解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深入用工单位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7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加工制造、建筑、矿山、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要及时改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书面形式,写明拖欠工资的原因、数量、人数、拖欠时间的起止日期,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用人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特别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企业,以及曾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和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用人单位的核查,切实摸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数,及早预防,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不在我市发生。

各县、区要对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县、区同时抄送市建设局。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县、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对专项检查要高度重视,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管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及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检查,确保不落一户,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落实到实处,省、市都将由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总工会等部门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各相关部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当地的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分解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抽调调整人员,充实检查力量,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协调和配合,并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此次专项行动涉及到的各类问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全面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并协助处理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拒绝改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专查制度,在开设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的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的举报投诉,确保工作时间有专人值班。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各部门要以便民、利民的原则,从速、从快、从优处理,确保农民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自己的“血汗钱”,避免因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突发性的上访事件,各级要从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的解决,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四)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各类拖欠工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类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发生举报投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该单位作出全面检查,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基本用工制度;对拒不提供材料、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当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对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用工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的同时,还要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按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的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制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工作。

一是各县、区于2007年11月19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汇总情况及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各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是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11月26日、2007年12月17日、2008年1月17日前分3次将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案件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二)的形式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是各单位于2008年1月29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专项检查结束后,市将根据各单位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报告情况,通报表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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