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43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4〕5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 德 市 财 政 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五条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六条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三级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布署、监督、检查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口和计生、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试点范围、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市八县三区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针对农村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并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五章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十七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并填报《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于本人到达60周岁的前一年份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表》递交给负责本区域的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村计生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条件,逐项进行核对,并分别入户对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子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初步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者,可确认具有申报资格,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十九条 具备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于当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申报表》,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依据本细则审议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十天,如无异议,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申请人无异议的,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区计划生育局确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区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被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印刷成册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十天,同时将花名册、举报电话、举报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县区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资格,经复核无误,县区计生局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于8月31日前报县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同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请表》、《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扶助资金发放回执、《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纳入下年度确认程序。对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要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要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扶助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死亡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批准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实际年份为起点发放。
第二十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市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两次,每年的5月份发一次,9月份发一次。
第七章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每半年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严禁用财政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及附加费等款项。
第八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将专项资金落实情况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财政、人口计生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条 将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3、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4、承德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职责
5、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6、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监督办法
7、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观察员管理办法
8、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1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2、组织协调和部署试点工作,定期分析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搞好试点工作。
4、按国家规定定期监督检查各县区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以及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的资金管理、发放情况。
5、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省定分担比例落实试点奖励扶助金和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附件2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试点项目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2、与相关部门、扶助金发放代理机构和市人口计生委各有关科室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工作进度。
3、拟订、修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保障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拟订工作年度计划,把握工作进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4、对全市奖励扶助人群规模和奖励扶助金规模实行动态监控。
5、组织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出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政策性预案。
6、收集、分析和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负责“奖励扶助制度观察员”的组织工作。
7、负责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信息引导、报送和反馈。
附件3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确定: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对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把握,均以符合其他条件为前提。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4、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5、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6、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7、根据河北省计生委计育字[1984]29号文件精神,承德市1981 年5月1日至1984年8月27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间隔够四年的夫妻,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8、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9、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0、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2、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4、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有子女数。
15、属于《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该条件不包括:
16、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17、符合照顾生育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四)年满60周岁
18、按本人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附件4
承德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职责
(一)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三)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宏观管理、总量控制、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负责委托资金发放机构,并研究制定发放的办法,协调资金发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四)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拟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级发放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机构搞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政策、目的、意义和运作方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六)农工委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各涉农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救助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
(七)扶贫部门要把没有达到60岁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入扶助对象,积极为他们提供启动资金,开辟致富门路,寻求就业渠道,确保他们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
(八)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和身份的核查确认工作,把好准入关。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偏差,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5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委,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列入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领导负责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当地计生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对当地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
二、各县区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意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务求达到预期效果,凡不按要求进行宣传的要对计生部门通报批评。
三、凡是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必须张榜公示。本人提出申请,经育龄妇女小组长和村计生主任审核,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凡工作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公示,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计生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资金发放要足额到位,直接补助到户到人,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受委托的资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倍扣减地方补助计划生育事业费。
六、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无理拖延、拒绝发放奖励扶助金或用奖励扶助金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的责令退回经费,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国家工作人员不按有关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吃请受贿、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纠正,情节较重的,移交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责令其退回发放的奖励扶助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附件6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应当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承德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委托县级以上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不定期对乡村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县要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每月、市每季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和县区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资金配套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市、县区要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试点市办公室,乡(镇)计生专干要严把初审关,村级要发挥以“五老”为基础的协会监督作用。
第八条 市、县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对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审议后提出的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初审后,必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生育情况、子女姓名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必须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市举报电话(2051773、2050097)、市举报电子邮箱:hb_cds_jishwei@sina.com。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审定的奖励扶助名单通过文件等形式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办公室或专人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7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观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观察员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德市试点办公室)对观察员实行聘任制,代表承德市试点办公室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观察员对试点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观察员依据本管理办法,凭承德市试点办公室颁发的证件可参加承德市(县、区)组织的检查评估活动,也可自行不定期到试点县(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随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观察员由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农业、扶贫、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聘期为一年,可以连聘。
观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熟悉农村,了解农民,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观察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擅自向报刊、媒体及有关机构透露检查情况;不得向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的有关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观察员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县区试点工作情况,并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试点县区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试点县区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专户运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接受委托的社会化发放机构的资金管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点县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的情况;
(六)了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
观察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观察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听取试点县区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
(二)有权查阅试点县区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有权提出到试点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或单位进行检查,听取各级干部和部门、农民的意见;
(四)有权不向被检查县区有关部门提供检查所了解的情况和数据。
试点县区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配合观察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第七条 观察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要立即向承德市试点办公室报告,亦可以专项报告。
第八条 观察员根据被检查试点县区的情况,可以建议承德市试点办公室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观察员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县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十条 观察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奖励扶助对象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观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观察员资格或者建议本人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接受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的馈赠、报酬的,在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责任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内容的。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观察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与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关的帐、卡等资料的;
(三)向观察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试点县区发现观察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直接向承德市试点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县区执行。
附件8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设“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承德市数据中心”)和“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承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登记、变更、录入、上报、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二章信息登记与变更
第四条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本人到达60周岁前一年份的3月底前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由组、村、乡三级计生专干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每年5月底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填报一份,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存档。《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它。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等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如实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及时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年8月底和2月底以前将本辖区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单位应当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及资金发放与领取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传送
第八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
第九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在传送数据时,可通过Internet网直接上报到国家数据中心;也可通过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网将数据传送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数据集中打包上传到国家一级专网平台,进入国家数据中心。
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9月15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数据上报截止日期是9月15日和3月15日。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等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个案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各地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和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开发与应用。
(一)进行汇总分析,测算年度奖励扶助资金的需求和分配方案,为编制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工作提供支持;
(二)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提供给资金委托发放单位,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全程监督、实时检查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四)基于个案信息开展统计调查,核实数据质量,检查发放结果,评估工作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承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主题词:农村 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细则 通知
抄 报: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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