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4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04〕8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
(冀发[2003]26号)和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制发《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文件要求,市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起草了《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紧贯彻落实,必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
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民政局
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精神,逐步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意见和办法,并指导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按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名单;房产(房改)部门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及其成员: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县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是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和其他不适合居住的房屋,视为无房);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被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
对极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提供廉租住房,也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目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核减租金。
四、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
1、面积标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发,一人户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发;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补贴标准的按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计发。
2、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3、补贴总额:(人均面积标准 — 家庭实有人均面积标准)×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双桥区、双滦区和鹰手营子矿区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分别暂定为5元、4元和3元,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租金核减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50%计算。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三)廉租住房
1、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2、套型标准: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
3、设施标准:每套均设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和提供有线电视信号。
五、实施步骤
2004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5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6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7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六、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
筹措的原则。主要来源;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县所需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由县级负担;市本级与三区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三区各负担5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均须建立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和核拨等业务,三区要设立住房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房产(房改)部门年初应根据本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将资金预拨到各区所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账内,年底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算,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七、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凭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使用证等资料,向所在街道居委会(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经居委会(社区)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居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表格后,要认真组织审验,并会同民政、户籍、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房产(房改)部门进行复审。
2、复审。县、区房产(房改)部门依据街道办事处 (镇)提供的初审资料,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3、公告。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房产(房改)部门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县、区房产(房改)部门进一步组织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其没有通过的原因;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经县、区房产(房改)部门审批后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备案。
(三)登记
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对经复审并通过公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签署意见后将《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回执书》返至县、区房产(房改)部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注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县、区房产(房改)部门。
房产(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调查核实7日、公示时间15日除外)。
八、保障方式的组织落实
县、区房产(房改)部门应在做出予以住房保障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以下方法落实住房保障:
(一)实施租赁住房补贴
县、区房产(房改)部门与申请人签定《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协议书》,同时发放《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证》,并从签定保障协议的下个月开始,向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施租金核减(免)
县、区房产(房改)部门与申请人签定《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协议书》,并发放《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证》和为期一年的《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免)通知书》。申请人将《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免)通知书》转交住房产权单位,同时办理租金核减(免)手续。相关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照《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免)通知书》确定的保障面积、房租标准和时限为申请人减收或免收房租。住房产权单位被减(免)的租金由所属县、区住房保障资金补足。
(三)实施实物配租
县、区房产(房改)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卡》,申请人按受理申请的时间、序号排序轮候。房产(房改)部门分配廉租住房时,应与申请人签定《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协议书》和《承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证》。
实施核减房租或实物配租时,按申请人所住房屋计算,如果享受优惠的租金低于保障租金额度,剩余应保障租金,按租金补贴方式、方法兑现。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廉租住房实际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高于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同时调整、公布核减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九、住房保障的轮候
对本应该享受住房保障暂时又不能兑现的申请人,实行排序轮候。轮候顺序依据街道办事处(镇)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成批和同时受理的,按申请人的困难程度排序确定。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房改)部门。
十、住房保障的退出
(一)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在人口、住房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房产(房改)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无变动时,也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的房产(房改)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报相关情况;房产(房改)部门每年至少要对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收入和实际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发生变动的自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二)同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季末前向本级房产(房改)部门抄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动情况。房产(房改)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确定或调整住房保障方式、标准。
(三)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城镇最低收入标准的,县、区房产(房改)部门报市房产局(房改办)备案的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于当月书面通知停止对其实施住房保障,同时收回住房保障凭证。实施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实物配租的,限期腾退住房;实施租金核减的,开具《停止租金核减(免)通知书》,并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享受实物配租的孤、寡、鳏、独者亡故时,其租住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收回。
十一、相关纪律
(一)被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房产(房改)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资金,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私自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区房产(房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得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申请人对房产(房改)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当事人对房产(房改)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对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房改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产(房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在实施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以亲民、爱民、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各种困难,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住房保障任务的全面完成。
十三、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批转 最低收入 住房保障 办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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