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3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5﹞1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05-21   19时47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德市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是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沟通政府与各类生产经营性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发展经济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快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承德市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市(县、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各经济类行业协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依据,以促进全市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积极借鉴国内外行业协会发展的先进经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尽快在我市形成管理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组织开放化,既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又能有效组织行业自律,功能到位、服务高效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发展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发展行业协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运作。

行业协会应按照行业或产品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尽可能实行“一业一会”,避免重复和交叉设会。

在政府的扶助下,行业协会要逐步走企业办会、自主发展的道路 ,参与市场监督,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必须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与政府、市场、社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2、政会分开原则

要理顺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真正体现行业协会的特征。行业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政府部门要由目前直接管理协会逐步转向按照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自主办会原则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行业协会要实行自主设立、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具有行业代表性: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有符合规定条件和数量的发起人;应当达到或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全市(县、区)同行业一定规模的入会覆盖率;应当对不同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

5、具有专业权威性: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企业、科研单位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积极吸收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入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的要求,争取“十一五”期间,在我市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体制。

1、对现有协会的规范、调整

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工经联(经团联)和市民政局共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2006年上半年对全市现有经济类行业协会摸底调查,提出进行清理、规范和调整的具体办法。

利用二年的时间完成对现有行业协会的规范和调整。对行业代表性差、专业权威性低、既无办公场所又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名不副实的行业协会予以注销;对一业多会、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进行梳理合并;对会员少、入会率低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行业协会限期整改。

2、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有关国际市场法规、现代市场经济准则和现代文明的行业惯例为依据,认真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规范行为、树立诚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有损会员利益的经营活动。

3、优先培育一批行业协会

按照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根据机构改革后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要在2006年上半年制定出《承德市经济类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通过积极推动和引导,优先在冶金、矿山、建筑、建材、食品(含农产品)、医药、旅游等产业建立健全全市性行业协会组织。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有条件的县(区)要尽快完成工经联(经团联)的组织建设,以利于推动县(区)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机构和职能

(一)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必须依据协会章程,采取广泛酝酿、充分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由在本行业中实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的有威望、热心于协会事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现职领导担任,创办初期也可由在本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和管理经验的原部门领导担任。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辞职。

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布置的相关工作。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与专业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

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会的政治方向,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开展协会工作。

(二)、协会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扶持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要真正解放思想,屏弃“行业协会可有可无”等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尽快转移给行业协会,并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4)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5)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6)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7)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8)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四、对行业协会的政策扶持

为支持全市性重点行业协会的加快组建并开展工作,市政府确定设立“承德市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研究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工经联(经团联)共同制定使用计划,主要用于新组建的全市性重点行业协会的开办费和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组织行业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的资助。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冀发改产业[2005]779号)《关于印发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和行业协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关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优惠政策,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其它政府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从政策上消除不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障碍。

五、组织协调与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建设,统筹负责全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 、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市工经联(经团联)由市发展改革委联系和指导,并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对全市行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市政府授权市工经联(经团联)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责。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对行业协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业协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要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规范完善作为转变职能、加速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工经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抓好行业协会发展工作。

主题词:行业协会 发展 意见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

(共印300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