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0938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5〕5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关于解决市辖三区低保居民取暖费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解决市辖三区低保居民取暖费用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十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05]9号)精神,现就解决市辖三区低保居民冬季取暖费用、做好低保户供热费用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承市政办[2005]9号文件实行供热取暖补贴变“暗补”为“明补”的精神,对低保户供热费用的补贴由政府补贴和供热部门核减取暖费用两部分组成:
政府补贴:采取提高低保居民低保补助标准,将资金直接补贴给低保居民的办法,补贴对象为市辖三区内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补贴标准为低保居民每人每月提高10元,从2005年1月起跟随低保金按月发放。对1人户低保居民在每人每月提高补贴标准10元的基础上,再由政府每人户每年给予70元取暖费补助,对1人户低保居民享受的70元补助,每年由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并实施发放。
供热企业核减取暖费用:由供热企业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0元减收取暖费,超面积部分由居民个人全额负担。根据冀建[2004]222号文件和承市政办[2004]87号文件精神,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低保居民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中1人户按30平方米计算。具体操作程序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市辖三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保户类型,于每年7月份向市供热部门提供低保户名单,具体核准减免工作由供热部门完成,应收部分由供热部门按程序直接向低保户收取。
二、提高低保居民补助标准的所需资金有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50%。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批转 供热 补贴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院、
市法院、市检察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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