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0907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人[2007]6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事局 承德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放。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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