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4/2008-1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
2008-05-20   10时41分 浏览次数: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围寺庙是指环列在避暑山庄周围的清代寺庙群。分别为:溥仁寺、溥善寺(遗址)、普乐寺、安远庙、普宁寺、普佑寺、广缘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遗址)、罗汉堂(遗址)、殊像寺。

  第三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设立保护管理机构。

  承德市人民政府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承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工作。

  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而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所辖范围内对违反文物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规划、宗教、旅游、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等部门以及双桥区政府和驻军部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进行管理。在此区域内,下列文物、园林及环境要素,应重点保护:

  (一)古代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等一切人文遗迹;

  (二)地形、地貌、水体、动物、植物、大气等;

  (三)一切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有关的实物及文献资料。

  第六条 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以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安全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保护管理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除古建筑及附属建筑物修复、复原工程及保护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现存的非文物建筑要按照规划逐步拆除;

  (二)在一般文物保护区内,如有特殊需要,需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经承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审批,获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所称特殊需要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而又确实无法避开这一区域。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毁损;

  (四)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取石、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堆积粪肥或沿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堆放薪柴、煤炭等危害文物安全及景观风貌的活动;

  (五)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禁止各类飞行器出于商业目的,在保护范围上空低空飞行;

  (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要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气氛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八)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生产、生活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文物藏品,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物藏品实行统一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和在本系统专业单位内部调配文物藏品;

  (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复制应根据文物等级,逐级报请有批准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

  (三)文物藏品的修复,应事先将修复详细方案逐级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修复过程中,应遵循传统的工艺、方法,使用与文物质地相同或接近的材料;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复原陈列和专题陈列在陈文物的看护和保养,防止自然及人为因素对文物的损害。

  第八条 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举办或从事下列活动,应事先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

   (一)接待国(境)内、外各类展览;

  (二)集会或举行其它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三)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其它表演、娱乐活动;

  (四)举办各类传授体育健身功法和技能的培训活动;

  (五)散发、张贴、悬挂和设置临时性商业广告或举行商品营销活动;

  (六)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各类管线及设施;

  (七)设立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或从事勘察测量活动;

  (八)以出版、发表、发行为目的电视、电影、照片的录制拍摄活动;

  (九)拓印石刻、碑刻等;

  第九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只设立必要的商业服务机构和设施,其设置与布局在充分考虑文物安全和景观风貌不受损害前提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条 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从事商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建筑及附属物的义务,要严格遵守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经营中,要明码标价,严禁经营违禁品或以欺骗、胁迫手段推销商品或要求他人接受服务。

  第十一条 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负责保护古建筑及附属物的安全,还需履行保养、修缮义务。文物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使用古建筑物,必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古建筑修缮工程要在严格遵守《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古建筑的单位,对古建筑进行室内装修、抢险加固工程、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等工程施工时,须事先将设计方案逐级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从事古建筑修缮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资质,方可承担修缮工程;

  (三)使用古建筑作为陈列馆藏文物的展室,可以根据展览需要,对古建筑内部空间进行适度装修,但不得破坏古建筑的原有结构,损害古建筑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并且能够在需要时恢复原状。其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说明,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文物修缮、保护性工程等工程项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三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的所有动、植物,不论是人工种植、养殖,还是野生,均应严加保护。在保护管理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应严格依照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绿化规划实施。所有林木严禁乱砍滥伐。必要的抚育、更新,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的古树名木视为文物进行管理。其中树龄在二百年以上、历史价值重大的古树名木视为珍贵文物;

  (三)栖息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确因其存在对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需要猎捕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依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从开放的门通过,禁止攀越围墙;

  (二)禁止攀折、砍伐花木;割草打柴;采集树籽、果实;挖采草药、野菜、莲藕;践踏草坪以及猎捕、垂钓、捕捞等活动;

  (三)爱护各种牌示、路灯、护栏、路椅、游船、果皮箱、棚架等公共设施;

  (四)禁止挪用、损毁避雷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纸屑、果皮(核)、一次性餐具、包装物等废弃物;

  (六)严禁在古建筑及附属物和树木上刻划、涂污以及其它损坏文物的行为;

  (七)禁止在景区内吸烟;

  (八)禁止私自设立经营摊点及流动兜售商品;

  (九)在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车辆与游人进入防火戒严区;

  防火戒严期的期限及区域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文物法规,做出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在文物面临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三)积极协助、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将本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有关的文物、标本、文献资料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

  (五)积极捐资赞助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事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犯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犯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各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可以没收胶片、录像带、拓片、经营设施及商品;

  (六)占用古建筑,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养修缮义务的,责令其履行保养修缮义务或限期迁出所占用的古建筑。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中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因其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八)对于毁坏植被,砍伐树木,捕杀、挖采野生动、植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特有景观受到损害的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规划管理法规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规给予处罚。

  (四)从事商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在景区内的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管理法规处罚。

  (五)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消防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六)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捕猎、捕鱼,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文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文物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文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接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告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如决定不予处罚,应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文物部门认为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予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处罚失当,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的说明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我国现存最大的清代帝王宫苑和皇家寺庙群。规模宏大,气势雄伟,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的超凡水平。

  1961年、1982年,避暑山庄、普宁寺、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和须弥福寿之庙、殊像寺、安远庙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溥仁寺、普佑寺、罗汉堂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溥仁寺被国务院公布为第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广缘寺被公布为承德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1994年,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一系列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和行政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文物法规体系。承德市也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先后发布了多个关于保护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系列法规、规章的公布实施,对加强和改善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由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占地面积较大,为整个城市规划区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寺庙遗址坐落在文物部门以外的单位中,避暑山庄内还有部分文物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占用古建筑物。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反文物法规的事件还不能完全杜绝。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在如此大的面积内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有效的保护管理,仅靠文物部门颇感力不从心,单靠现行的文物法规也有些鞭长莫及。所以,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一部针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的专门法规。

  1994年我们在申报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为世界文化遗产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要求我们提供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施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1997年,国家文物局确定对一些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分类制订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项区域性法规。此后,国内一批著名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故宫、布达拉宫、刘公岛、平遥古城等地以及我省的清东陵先后制定出台了管理法规。在2000年的全省文物工作会议上,省有关领导对我市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同时,我市在《承德市2000年依法治市工作安排意见》中也提出了全国加强实用性、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思路。

  2000年初,承德市文物局将起草《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列入年内工作计划,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参阅了二十余部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兄弟文博单位的经验,数易其稿,反复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并召开专门座谈会议,针对《办法》逐条进行分析论证。初稿形成后,送交省文物局审查,并按省文物局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了修改。2000年11月,承德市文物局将修改完毕的《办法》呈交市人民政府审查,于素伟市长指示,征求法制局等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接到批示后,法制局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与起草人一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7月16日,承德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草案。

  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市文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文物管理部门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承德市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面积较大,在存在形态上,是人文遗迹与自然景观完美的结合体,在使用功能上,集科学研究、参观游览、休闲锻炼、举办大型活动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存在形态的复杂性及使用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实施管理,要从单纯的文物保护管理扩展到自然生态以及环境风貌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除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结合了环保、规划、林业(绿化)、治安管理、风景名胜管理等一系列法规。同时,也借鉴了其它文保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

  《办法》全文二十四条、六十项、五千余字,共分十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至四条,具有总则性质。就制订《办法》的目的、依据、周围寺庙的法律概念、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法律地位、需重点保护的区域及对象作了原则规定。其中在第四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事业型专门管理机构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所辖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使上述单位具有了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办法》第五、六条为第二部分,主要是规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原则,共分八项。由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所以,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中,将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本办法根据国家关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原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分层次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为第七条,是文物藏品的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文物局已制定有专门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所以,在规定遵循《藏品管理办法》同时,针对具体情况规定了四项内容。

  第四部分即第八条,为特许管理。即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举行或从事的一些活动,应事先报请文物局批准并遵守有关规定,这一部分规定的九项内容,是根据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具体情况而规定的。其中,影视拍摄、拓印石刻、设置广告等国家已有规定,但无罚则,缺乏可操作性,在这一部分中作了限制性规定,以便在后面的条款中设定相应的处罚。

  第五部分为第九、十两条,是商业服务管理内容。我们近年一再强调减少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商业气氛,故此,在《办法》中,关于商业服务设施规定以满足游人必需的要求为限度。

  第六部分为十一、十二条,主要是古建筑及修缮工程管理。在这一部分,《办法》规定凡是使用古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具有使用权,还是承租,都对古建筑的安全负有责任,即谁使用,谁负责,谁维修。因为古建修缮工程有别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国家对此专门制定了《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之上规定了几项具体内容。

  第七部分为第十三条是关于植被、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共三项内容。其中的一项抚育、更新的审批权限,是《承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赋予文物园林局的。

  第八部分主要为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内容,因国家对此已有明文规定,故未作具体规定,只写明两个规定的名称。

  第九部分即第十五条为游人管理规定,对进入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人员作了八项规定。这八项主要是要求进入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游人爱护文物、不得损坏植被及公共设施。

  第十一部分为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表彰与奖励的五项内容。

  第十二部分对违犯《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出规定。该部分共分两条,其中第十七条共分八项,主要规定的是以文物部分为执法主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八条共七项,主要是针对违犯《办法》,以公安、工商行政、林业(绿化)、规划等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在第十九条强调,文物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部分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文物部门促使其履行的办法和途径以及违法行为人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及途径。

  第十四部分为附则部分。

  本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突出地方特点,强调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针对保护目标的专项保护管理法规,不应成为高一级别法律、法规的翻版,而是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专业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所谓专业管理即强调本办法要以有效地实施文物保护管理为宗旨。而地域管理,则是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一定范围内,不论是人文遗迹,还是自然景物、环境质量以及人们的活动,都纳入管理目标。

  (三)适当扩大文物部门的执法权限。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以内,凡是法律规定文物部门或相应部门都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本办法统一规定由文物部门实施。另一些专业性较强、超出一定地域范围和权限、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罚的行为,则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四)繁简结合。针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管理现状,对已经存在的现象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尽可能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不再作具体规定,但指出其名称,以便在具体操作中,方便地查找、运用相关的法律依据。

  

  附:《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文物保护法

  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3、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森林法

  5、野生动物保护法

  6、城市规划法

  7、消防法

  8、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0、广告法

  11、环保法

  12、行政诉讼法

  13、行政复议法

  14、行政处罚法

  15、立法法

  16、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7、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18、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城市绿化条例

  20、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2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24、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5、利用文保单位进行影视拍摄的规定

  26、拓印古代石刻的几项暂行规定

  27、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

  参考的区域性专项文物法规

  1、故宫管理办法

  2、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3、清东陵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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