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15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
2008-05-20   15时29分 浏览次数:

省政府将养老保险扩面列入了“十一五”约束性指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承德市政府2006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该《意见》是在承市政[2004]45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对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破产改制企业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参保,接续保险关系,各部门责任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为承德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强调要突出扩面重点,完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兼顾各类人员

1、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企业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档案寄存人员要按其就业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一是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必须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三是符合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四是破产重组及改制企业的全部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无编制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重点监控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参保缴费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五是在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是灵活就业人员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七是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输出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八是被征地人员要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九是村办集体企业和村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十是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

2、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并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时办理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加强职工个人维权意识,职工要及时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核实,职工个人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后,发现记账或缴费基数有误的,应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对记账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正,属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企业及时补缴,并补记个人账户;

4、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实行养老保险“告知”制度,告知其以前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录情况以及相关的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和办法,提醒他们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认真落实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再就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补贴。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后,要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在本《意见》下发前中断缴费人员,本人自愿,可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做中断缴费处理,不允许补缴。

5、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工作。对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确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如果职工本人愿意暂时替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允许缴纳,具体缴费办法是:职工本人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协助办理缴费手续,再由个人缴纳。对于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原企业无能力缴纳或不为其缴纳的,可以允许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或个人缴纳。对特困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职工个人将欠费部分补齐,计发退休待遇时不扣减。

6、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流入地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可结清个人帐户,待重新就业时合并计算。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城镇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十五年以上的,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不满十五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7、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城镇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农保的个人帐户金额转到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可根据农保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更加重视私营企业

我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要强化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中的冶金矿山及有色金属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抓好改制重组企业的续保工作,以确保职工失业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要扩大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

医疗保险更加关注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在机关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基本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要以破产改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为重点:一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连续缴费能力的企业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是正在破产改制企业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企业破产、改制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4]27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企业破产、改制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德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承市政办[2004]94号)的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承德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承市政[2004]28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冀劳社办 [2006]85号)文件精神,尽快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五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近期扩面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认真落实《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实现在2007年底前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2、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253号文件的规定,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常性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五级至十级工伤退休职工,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受影响。改制后的企业要继续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外市注册的企业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查沟通,为企业参保和工伤待遇的支付提供优质服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人员,由所在单位和社区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登记、申报,做到全员参保,从再就业资金中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人员出现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认真贯彻落实冀劳社[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争取在年底前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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