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14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月份起将调整并补发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2008-05-20   11时23分 浏览次数: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与养老保险科一起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百姓阳光服务活动,本着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让群众不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通过我们友情操作,把党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关怀传递给他们,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根据承德市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标准的范围

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因工伤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1—4级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这些人员按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伤残津贴的额度

以2003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基数为准(不含护理费)×7.66%增加,见角进元。

三、具体规定

1、1998年1月1日以后因工伤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没按冀劳社[2004]89号文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属于这次调整范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自2004年4月1日增发并补发。

2、1998年1月1日以后因工伤残1—4退出生产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冀劳社[2004]89号文件增加了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比此次增加的伤残津贴高的就维持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金额,不再调整。

3、1998年1月1日以后因工伤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这次按冀劳社[2004]89号文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比此次增加的伤残津贴低的,补足差额,自2004年7月1日增发并补发。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额度

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按现行享受抚恤金的标准×7.66%增加,并从2004年4月1日起增发并补发。

五、护理费的调整额度

企业因工伤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享受护理费的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护理费:

原享受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24元的调整为每月269元。

原享受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99元的调整为每月359元。

原享受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74元的调整为每月449元。

调整后的上述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增发并补发。

按照上述规定市本级共有52名因工伤残1—4级的职工提高了伤残津贴标准,543名因工死工职工供养亲属提高了抚恤金标准,38名因工伤残1—4级职工提高了护理费标准。

因工伤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所增加的金额将于本月发放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时一并增发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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