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13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我市为2000多名企业离休人员增发年终一个月生活补贴和每月的误餐费
2008-05-20   09时55分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好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离休干部与所在地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关于落实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承市劳社[2004]35号),对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和每月增发误餐费有关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年底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金额增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冀政办函[2003]27号文件规定增发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份起,按照承市人薪(1997)2号文件规定标准加发误餐费。所需资金:1、有负担能力的企业按原渠道尽快落实离休人员的上述待遇。2、已经转制、破产企业离体人员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申报,由预留费用及变现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3、对特困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由预留费用及变现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实施意见》为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了政策依据,特别是对两项费用所需资金来源的明确规定,使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真正得到了落实,为2139名离休人员增发了生活补贴和误餐费,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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