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1029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06﹞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健康规范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结合我市旅游城市实际,经市政府第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就落实《救助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制建设、政府职能等各方面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为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打造旅游名城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救助、文明管理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与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并且可以自愿选择接受和放弃救助,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和限制;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提供的救助服务是无偿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二)认真确定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2、申请前患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患有上述病情体征的;3、求助人员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4、救助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下列人员终止救助:1、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2、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3、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对因偶遇偷窃、务工不着、离家走失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困难而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可以核实情况并履行必要手续后予以求助。
(三)合理制定食宿标准,提供完备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服务:1、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2、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单位联系;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区分情况,加强管理
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方式:1、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行动不便的老人和残疾人安排专人照料;3、受助人员应男女分区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思想,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制定完备的治安防范措施制度,保障受助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严重破坏救助管理工作秩序以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积极组织救治,必要情况下,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正常死亡的要按照核定程序办理并拍照建档。对身源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3次。其中,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等相关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做出鉴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落实安置工作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性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受助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应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离站,须经由救助管理站同意,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接回。亲属或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救助管理站专人护送至户籍所在县(扩权县)、区民政部门,由所在县(扩权县)、区民政部门协调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相关费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受助人员亲属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职责。
各流出地县(扩权县)、区、乡(镇)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解决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落实好安置工作,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
对年老、年幼或残疾而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造成无法查清身源的,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安置。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赠、兴办福利公益性机构等方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支持救助管理事业。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一)切实保障救助管理经费的正常支出
受助人员食宿标准参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天5元。
救助管理站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站同级财政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管理站经费预算,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突发应急事件的经费保障。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改善救助条件和救助环境
要从方便困难群众求助、最大限度的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出发,加强救助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
流浪少年儿童救助教育保护中心要实现与救助管理站分设。不符合条件需要重新设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予项目、资金支持。
(三)强化管理,提高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水平
要不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和质量。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法施政、越权施政、疏于管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和形成良性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起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财政、城管、卫生、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处理工作。
(二)依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市、县(扩权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县(扩权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帮助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工作手段和配套规定。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协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调查研究,为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让救助管理政策深入人心。
2、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负责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人,要负责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履行交接手续。“120”急救中心应及时诊治,并根据受助人员的病情,送指定的定点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待病情平稳后由卫生部门送救助站求助。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对待站期间非正常死亡受助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助人员及其他扰乱救助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要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重点查处和打击以下四类行为:一是组织利用操纵残疾人、未成年人集体乞讨的;二是强讨恶要、公然侮辱他人的;三是阻塞交通、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四是以乞讨为名而实施诈骗、抢夺、盗窃的。
3、财政、发改委、编委等部门要安排好经费、建设项目、人员编制等工作,保证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4、市、县(区)卫生局要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人的救治,治疗费用由卫生局报同级财政局按实际支出额核销。市卫生局指定“市中心医院”、 “市精神病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为定点医院,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救助人员的救治工作。
5、交通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交通便利,同时,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征养路费、通行费。
6、信访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上访人员要根据《信访条例》及时做出处理,避免他们在城市长时间滞留而导致流浪乞讨。
7、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同时也要对违法施政、越权施政损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流浪 乞讨 救助 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7日印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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