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1028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06﹞4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文件精神,我市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
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市场有效需求,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与全市经济的发展保持了协调健康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对于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很好拉动作用。目前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基本平稳,住房供给结构基本合理,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但是根据今年国家宏观政策,我市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重偏低,开发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规销售,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小区配套建设;个别县区商品房售价增幅较快。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合理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对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我市经济的有效增长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目标,科学规划,认真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贯彻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精神,抓紧组织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写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要做好城市住房状况调查和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的真实需求。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落实套型比例规划建设要求
各县、区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的比例要求。经济适用房竣工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楼房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设面积进行规划管理,特别是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管理中要会同房管、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平面套型方案审核并就套型结构和普通住房建设比例提出会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整工作。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应达到15—20%。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之前,国土部门要会同房管、规划等部门研究出让方案。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要做到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管、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各县区要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增强风险控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大拆迁管理力度,规范拆迁市场秩序
各县、区要加大拆迁管理力度,全面推行拆迁工作规范化管理,完善拆迁管理配套政策,要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政策,规范拆迁市场秩序。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拆迁规模,加快拆迁裁决进度,保证拆迁计划的按期完成。要认真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和拆迁范围、规模。严格按照拆迁计划实施拆迁,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八、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加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今年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切实完成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
严格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大集资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本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房管、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实施集资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开发经营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县、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关于加强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06]37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会商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申报制度。
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环节,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年度联合集中检查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延缓项目开发进度,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以及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发布虚假信息广告、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利用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经行政许可违法销售商品房或以认购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房管、规划、土地、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各县、区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典型楼盘销售价格、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定期组织召开房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物价、税务、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和整合,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对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办理规划许可、预售许可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发挥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作用,积极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工作,把市场分析纳入日常房地产交易管理,为百姓选房、购房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调整住房供应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住房结构的调整和价格稳定工作负总责,把该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责任。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市“十一五”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住房 结构 价格 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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