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2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4]5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8-05-20   17时55分 浏览次数:

各市(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负责制定全市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全市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市审计局对市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政府确定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在市政府未确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前,市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

三、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管企业名单未确定前,工效挂钩暂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市属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清算及2004年方案核定工作于2004年7月底前完成。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 工资 通知

抄报:承德市政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5月18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文件

冀劳社[2004]134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的企业,在核定主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时,要比照成建制划出的有关政策,相应调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份占50%以下和分离后的辅业企业国有股份占50%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可以改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第9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在“两低于”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自主确定。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和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后,

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0]66号),重新核定挂钩方案。

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加调整因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照不低于转制前事业单位的实发工资水平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依据企业工资利税率等指标,在1:0.3—0.75之间核定。

四、内外贸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因受“非典”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不影响工资总额的提取。

五、实行“两低于”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一年备案两年清算”制度,第二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税利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保持首年核定的基数不变。企业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后,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请审查备案。

六、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每年应当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10%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由企业自主使用,用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以丰补歉。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储备金相当于企业一年工资总额后是否继续提取,由企业自主决定。

七、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负责制定全省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全省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省审计厅对省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政府未确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前,省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三)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管企业名单未确定前,工效挂钩暂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八、鉴于省煤炭集团已经撤销,原省煤炭集团所属企业不再实行总挂钩办法,改行分户挂钩办法。省属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清算继续采用集中时间、集中办公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 工资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8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3]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

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

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

充分认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

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对目前

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观利润和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

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

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

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

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

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

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

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 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

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

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

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

定,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l:0.7以内。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

控制在l: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和挂钩浮动比例。

(四)加强对收入水平过高的少数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分配调控,严格审核其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确定。

(五)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1.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

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

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

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

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

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

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一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一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3.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

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得再以其

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

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4.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审计署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委)、机构所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审核;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上述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清算结果,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

四、2003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一)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应于2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将本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做出安排,并将工作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工效挂钩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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