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1024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4)4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民办培训机构要设立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籍管理。要将学生在校有关情况详细、及时地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如实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面情况。
2、招生注册的具体时间改为每月一次,按《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招生注册备案表》填写招生具体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
3、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学校统一造册,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凡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民办 培训 学籍 办法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4月30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4]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培训秩序,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学生的合
法权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的力度。各市要按照《办
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指导民办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学籍管理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要根据《办法》,制定学生试
学、入学、注册、考勤、考核、结(毕)业、表彰奖励、校纪处分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各民办培训机构要设立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籍管理,学生在校有关情况要详细、及时地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如实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面情况。
2、对所属民办培训机构实行按月招生注册制度。招生注册是核准学生学制(期限)的有效管理手段,能够及时掌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各市要根据民办培训机构的特点,明确每月的招生注册的具体时间,实行集中注册(注册备案表附后)。有条件的市,还可实行网上注册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3、切实加强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各市要督导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订培训计划,确定适用教材,对学生进行规范培训。学完全部课程并达到标准学时数的,参加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是学生已经过正规培训的有效证明,是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各市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力度。对民办培训机构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要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以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结业证书的权威性,维护职业培训的严肃性,保障受培训者的合法权利。
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民办 培训 学籍 办法
抄送:省直属民办培训机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活动的
正常进行,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制度主要指根据民办培训机构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的受培训者入学、注册、考核、结(毕业)业、退学、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内容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简称民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 各学校招收的新生,入学后应尽快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要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学手续。
实行免费试学的民办培训机构,试学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自行
制定。试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试学期间学生可自愿转为正
式学生,也可选择自行退学。
第五条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对正式入学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招生注册备案。我省统一实行按月招
生注册制度,即各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名单每月向业务主管部门注
册备案一次,具体注册时间和注册办法由各市确定。
第六条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学生要按
照教学计划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课、实习的,
必须请假,并事后补课。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
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考查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 学生成绩不及格的,可选择重修,重修期间学校应对学生减免学费。具体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九条 对理论、技能和德育等方面表观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表彰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学习确有困
难者,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退学或重修。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收、退费制度。学制在一年以上的按年
度收费,严格禁止跨年度收费;学制在一年以下的按学时收费,收费标准不能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上线。学生因故退学的,其所退学费要合理计算,学制一年以上的,按学期计算退费;学制一年以下的,按学时计算退费;因学校违法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教育培训质量低下,被业务主管部门停办的,应全部退还学费及未发生的生活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成
绩全部合格者,准予结(毕)业,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是学生已经过正规培训的有效证明,并作为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凡按规定正常结业的学生都应取得《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时,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对补考或重修后考试及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职业),必须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学校应对结业考试和鉴定成绩进行分析研究,
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鉴定合格率。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民办培训机构的学籍管理工作,积极为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学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推动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民办培训机构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