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2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4]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落实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05-20   17时46分 浏览次数:

市直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精神,按照企业离休干部与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现就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和误餐费问题。

按照企业离休人员与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我市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年底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金额增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冀政办函[2003]27号文件规定增发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份开始,按照承市人薪[1997]2号文件规定标准加发误餐费。所需资金:1、有负担能力的企业按原渠道尽快落实离休人员的上述待遇。2、已经转制、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申报,由预留费用及变现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3、对特困企事业单位(三年连续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三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由预留费用及变现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关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问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按照冀劳人险[1988]360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按照冀民优[1994]12号和冀民优[1995]7号文件规定,以本人生前基本离休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所在单位或原资金渠道支付,在企业转制、破产时,按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并按承字[2004]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预留给重组企业或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已经执行冀劳社办[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三、关于电话费问题,按照承老通字[2003]9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的电话费补贴,对转制或破产企业、特困企事业单位(三年连续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三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由预留费用及变现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关于公用经费、特需经费问题。由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督导企业予以认真落实。

五、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2月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落实 企业 离休人员 待遇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老干部局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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