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102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07﹞5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方面的调控政策。为加强土地管理,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将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修改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按照新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对省下达给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坚持“集中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并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工作力度,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积极申报国家重点项目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争取多使用国家和省掌握的用地计划指标。
(三)改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考核办法。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调整管理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经使用完毕的,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前,城市和村庄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的范围内对规划实行局部调整。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要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并与新一轮规划修编相衔接。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切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安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专题研究等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为新一轮规划修编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改进土地征收工作
(七)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和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及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分批次逐级报省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单独选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项目逐级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受权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符合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健全征地程序。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程序。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告知、确认、听证材料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征地资料中缺少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材料的,不得报批征地。认真履行征地批准后公告、登记和公示制度。没有进行公告、登记的,不得实施占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由于征地引发的各种矛盾。
(九)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补偿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在国家下发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核准我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前,继续执行按年产值一定倍数确定补偿标准的办法。无论征收耕地,还是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分别按市、县(区)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十)实行统一征地制度。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区)政府统一实施,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者。
四、加强土地市场和土地供应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所列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十二)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除此之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十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等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也不得以各种方式给予补贴或者返还。个别工业项目因为具有污染、易燃易爆等原因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沙荒地、石砾地、裸岩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30%。
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租金按一定的还原利率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采用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十四)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所有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十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十七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5-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九)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深入开展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工矿废弃地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就地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市、县两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同级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适量新增建设用地实施收购储备,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二十)积极推进土地置换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利用已批未用建设用地或者已批已用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后与农用地进行置换,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状况。具体办法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土地费用收支管理
(二十一)改变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禁止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市、县两级财政要分别从缴入市、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同级土地收购储备。
(二十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我市的缴纳标准附后)。缴纳主体是市、县(区)政府,严禁由用地单位代缴。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缴库。
3、因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市、县(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山区资源优势,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部分和省分成部分,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有利条件。
七、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逐块调查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全面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要求及时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
(二十四)全面推进地籍管理的系统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快速高效地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类产业和各类土地利用情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提供准确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调控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二十五)严格执行土地巡查责任制。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辖区土地利用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要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县(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市国土资源局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加强对土地利用的遥感监测。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设区市市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逐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各县主城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对土地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
九、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八)严格实行问责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不能完成目标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也要按规定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九)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超越审批权限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十)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实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一)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尽快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坚决把国家的各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全面完成“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两大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打造我市“北厢”经济增长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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