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1016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人[2002]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和荣誉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一日
冀人字[2001]8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
提高退休费和荣誉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对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和荣誉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和荣誉津贴审批工作。
办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和荣誉津贴,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申报并附获奖《荣誉证书》原件,报政府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处(科)审核验证后,由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科)依据有关政策审批。
河北省人事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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