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16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3)3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办及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3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工伤保险 待遇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4月28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劳社办[2003]8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2003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
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8959元,月平均工资为747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3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2002年与2001年相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92%,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按8.35%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2、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374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99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24元。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99元,其他亲属每月224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金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为374元,其他亲属每月299元。
4、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待遇 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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