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1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3)13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落实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质量年活动,规范我市劳动仲裁工作行为,促进社会稳定,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制定了《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和《承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信访工作 考核办法 劳动争议 工作制度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抄送:市信访局 市纪贸委 市总工会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9月25日印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为了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做好,经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信访工作年度考核,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利于畅通信访渠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和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
二、考核的范围
对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评比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建立领导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至少安排2个工作日由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时间、地点要固定,并公布于众。局属各单位一把手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本科室信访工作情况分析会,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并将情况直接报局仲裁科。
实行信访工作月报和季报表制度,报表要详细登记信访件数、人数以及信访内容。月报季报时间要在次月5日前,向市局仲裁科书面上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2、坚持信访苗头和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化解制度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涉及劳动方面信访苗头和群体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排查。
排查情况随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向市局仲裁科书面上报。
3、加强初信初访工作,减少重信重访
对初次上访人员和初次信件,要掌握好信访的详细内容和反映的实际问题,对每件群众来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局对转交给各县区、各科室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
4、解诀好群众反映的来访问题
对信访案件要坚持立案处理制度,如期办理,查清事实,妥善处理,年终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对应该及时妥善解决而没有解决,又发生涉及职工利益群体到市以上部门上访的案件要通报批评(以市信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为准)。
5、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恶性信访事件及重大群众集体上访要在2小时内报市局仲裁科,不得漏报。
各县、区每半年至少提供1篇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6、全年没有越级上访和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作为评比的优势条件。(越级上访数字以市信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数字为准)
(二)、评比办法
各县、区将信访工作列入劳动保障工作一项重要考核目标,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绩,年终与各项工作目标一同进行考核评比,对信访工作目标没完成或由于工作不到位,发生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列入全面工作先进单位。
四、本办法自2003年10月起实行
承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每年固定召开两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议,听取仲裁办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部署工作,遇到重大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随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二、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一般案件仲裁办全体会审,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法律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会审,确保疑难案件的公正、公平、依法得到解决。
三、监督制度
市仲裁委员会对各级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实施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预防错案的发生。市仲裁委员会接受省仲裁委员会的监督。
四、回避制度
仲裁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实行回避;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实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要求回避的仲裁员实行回避。
五、案件回访制度
对疑难案件处理前主动与企业及主管部门沟通情况,与法院取得联系,兼听他们的意见,确保裁决公正、合法。
对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做出裁决后,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进行输导和回访,使裁决意见得到落实。对仲裁不服进入法院的案件要跟踪回访,从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六、考核、通报制度
每年度按照考核目标,在全市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差的通报批评。
七、“四个公开”制度
(一)、法律、法规、政策公开。(二)、案件受理公开。(三)、审理程序公开。(四)、处理结果公开。
八、错案追究制度
对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经仲裁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实行错案追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仲裁员资格,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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