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1012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人[2002]9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冀人发[2002]85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总工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
近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96年4月由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建国以来省部级及其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其中规定荣誉津贴标准今后视情况变化,适时做相应调整。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30元调整为6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50元调整为1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80元调整为150元; 最高由原80元调整为150元。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80元调整为150元。
既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最高不超180元。其中,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退休的省部级及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在以上基础上由原来各增加10元调整为20元。
二、经费开支渠道。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本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事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分别报经省、市总工会审核后,报省、市人事部门审批。属于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属于企业的,凭荣誉证书原件,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今后离退休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实行。
附: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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