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08-1001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3)3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各县务于4月25日前将《企业离休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增加 企业 离休金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4月8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文件
冀劳社(2003)2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冀人发[2003]5号),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老工人执行冀人发[2003]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基本离休金。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基本退休金。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自2001年执行。以后在遇有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5号)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
四、本次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金后的资金来源,仍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审批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花名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单位汇总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驻冀中央企业按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层次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增加 企业 离休金 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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