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2/2008-098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
文件编号: 承市统通[2007]6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能源统计市直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能源统计制度,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现将《承德市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承德市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承德市统计局
2007年9月24日
主题词:能源数据质量 控制办法 通知
抄报:省统计局能源处
承德市能源统计监测数据
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统计局《能源统计制度》及市政府(承市政字[2007]33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市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指标数据质量,严格执行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本着科学严谨、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社会能耗数据的评估和数据质量控制分级负责制,促进能源消耗统计基础建设,以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数据指标的评估为主线,加强全社会各产业能耗数据指标的评估。研究各行业能源消耗对区域生产总值的影响程度,要从行业构成变化、区域增减变化横向比较;从相关指标的关系、动态发展情况入手,对能源生产和消费统计数据的总量、速度和行业构成进行评估,规范能耗统计工作秩序和具体工作流程。通过建立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能源消耗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能源统计基础资料及相关指标的统计台帐,切实提高能耗统计数据质量,如实反映规模以上工业及全社会能源消耗的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分级负责
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如实计量、填报行为业能源消耗情况,对基层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和管理。各县区统计局要加强对报送单位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要按统计报表的报告期别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评估后上报市统计局能源专业;市统计局能源专业对各市直部门报送的数据,县、区的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评估后上报省统计局。
1、市直部门要落实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强化部门职能,全面搜集所承担部门(行业)的能耗统计数据,并认真评估,组织检查,对波动较大的数据要说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送,并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统计局。
2、县、区统计局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既要抓好部门统计,又要抓好专业统计,特别是重点能耗企业的检查、督导。要责任到人,一级抓好一级,对上报市统计局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由县区局组织评估、局长(分管局长)签字。
3、市统计局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行分级负责制。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负主要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级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领导责任。年度重要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市级评估后经局长签字后上报。
三、质量控制
1、工业能源消耗数据: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局统一制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各种报表要做到数出有据,微机数据与企业上报数据一致,企业报表数据要与企业各种基础台帐数据一致。工业各种能源数据要进行以下两方面审核:一是平衡性审核。对企业上报的各类能源报表进行审核,即表内逻辑性审核和经验审核,包括各能源品种的期初、期末库存量、购进量、消耗总量的平衡关系;购进金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能源表中的工业总产值和电力消费是否与生产表中的工业总产值和企业用电量完全一致;二是趋势性审核。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县区总量数据要与企业汇总数一致,与行业数据合计数一致;能源数据变化趋势要与工业总产值变化趋势一致;加大本年度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审核力度,在行业结构变化不大,企业数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审核上下年度之间数据波动的原因。重点能耗企业的产品单耗要与本行业全国平均水平相对比审核,避免出现趋势性差错。
2、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目前执行全市全社会能耗统计监测制度,从工业以外的其它行业能源消耗数据搜集主要依靠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部门有准确、详细的数据即完全使用部门的数据,部门数据经过推算得来的,最终使用要经过严格审核评估。同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保持数据口径一致。用电量数据要使用供电公司的数据;各种油品的总量要使用商务部门的数据;有热力、煤气加工转换的县区,产出的热力和煤气要体现在全社会消耗之中。
3、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要注意关联性审核。市、县(区)统部门要重点分析三次产业构成及其能耗比例是否相匹配,各指标降低率要与价格指数配套审核,从而保持可比价降低率准确。
四、评估上报
1、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在上报定报、年报时必须上报本级的能源消耗总体评估报告,对报表中出现异常波动的数据要有详细的情况说明。
2、市统计局对县、区上报的有疑问且无说明的能耗统计数据下发查询清单,各县、区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核实,如果数据有修改的,按要求格式重新上报;没有修改的要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否则按拒报对待。
3、对有明显差错或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又没有充分理由说明的;有明显逻辑性问题的数据以及数据严重失真,经查询仍未更正,并影响全市数据质量的;或者要求重新核实调整后上报而没有进行调整的,市统计局将不予对外提供该县、区有关能源消耗数据。
五、数据使用
1、进一步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公布、使用。经上一级统计局评估审核认定后的数据对外公布使用。在未经上一级统计局评估反馈之前,本区域能源消耗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2、县、区季度、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提供使用须由专业统计人员审核评估,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3、县、区对能源消耗统计资料历年数据的修正,要说明理由,数据调整方案必须经市统计局批准;对上报的能源消耗数据若发现差错,要在报表上报三日内报市级统计局,经批准后予以更正,并要说明理由。
4、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的公报指标数据,作为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考核考评的最终数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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