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06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08〕9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承德市鼓励外贸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承德市鼓励外贸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外贸发展的挑战,围绕“产业优化升级”行动计划,鼓励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档次,扩大出口规模,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开放活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扶持主体
全市范围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各类企业,出口本地生产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副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及提升我市企业科技水平进口的设备及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本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扶持领域
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规模,重点是智能仪器仪表、汽车零部件、成套设备等;农业产业化提升工程的肉类、乳品、菌菜、果品、中药五大产业的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在出口品牌建设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企业;进行质量认证、GAP认证、境外商标注册、HACCP认证、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非“两高一资”的出口企业。
第四条:扶持条件
1、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际比上年度增长(以海关数据为准)。
2、海关统计本年度出口额机电企业超过500万美元,高新技术企业和纺织服装企业各超过200万美元,农副产品超过100万美元,其它企业超过500万美元。
3、出口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五条:扶持标准
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副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绝对额增长部分,按1%的比例、其它企业按0.5%给予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巩固原有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农副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展销会、博览会及国内交易会,对摊位费、宣传费和认证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补贴;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上优先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及农副产品出口企业。
第七条:扶持企业创建出口产品品牌。对当年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企业,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获得省商务厅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企业,每个品牌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利用自主品牌出口产品的企业及机电、高新、农副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安排“广交会”展位的申报、分配。
第八条:鼓励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商标注册、GAP认证、HACCP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对年度完成出口产品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个商标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内完成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注册证书的,给予认证费、注册费、检验检测费等50%的补贴。年度内完成农产品、食品、出口基地备案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九条:鼓励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大宗能源、物资、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对于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发改[2007]2515号)中的产品(不含旧产品)和技术按进口额予以贴息,贴息率不高于7%。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收货单位及付汇单位均应是我市辖区内的纳税企业。
2、申请贴息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第十条:鼓励企业创新与研发。对获得国家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支持的企业、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认证及信息平台建设出口资金支持的企业对应的由各级政府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加大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我市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总额内,要安排一定比例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要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开展贸易融资、打包贷款、出口信贷、出口押汇、远期结汇等业务,开拓外贸企业新的利润空间;探索在出口信贷中提供中长期融资渠道,同时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协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鼓励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保理、福费廷等风险防范工具,降低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用总额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加大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凡涉及到我市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及农副产品,在财综〔2007〕54号文件中列明的,收费一律从2.5‰减免到1.5‰。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缩短检验时间,协调解决新形势下进出口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实施办法与程序
(一)实施办法:
1、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专门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对扶持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进行扶持。
2支持资金由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按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兑现;
3、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和对出口有贡献的经营者;
4、对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副产品、纺织服装产品等出口年度值增长部分的核算,按上报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成人民币后,再按1%比例计算奖励额;
5、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内容扶持条件认证,参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中同类项目的标准确认。
(二)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年度结束后,填写《出口企业奖励申请表》于次年1月31日前经市商务局确认后,登记备案;符合提升我市企业科技水平进口的设备及技术,于次年1月31日前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登记备案。
2、奖励兑现:由市开放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商务、财政、科技、监察、检验检疫、发改等部门确认、评审、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各企业的奖励支持为合法收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外贸 扶持 政策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6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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