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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知
承德政府网  2008年04月30日 16时30分

 

承市政办字〔2008〕7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市政办﹝2007﹞85号),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经营行为,做好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春节将至,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安全监管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监部门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体控制,有序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市区内烟花爆竹销售

网点的布设原则上控制在60个以内,由市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处采取加盟连锁方式实行统一布设、统一配送,统一向市安监局申请发放销售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处在确定加盟连锁店的销售地点后,要统一制作临时销售棚,临时销售棚不得小于6平方米,经营条件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双桥区)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2004}96号)所规定的条件执行,由市安监局对连锁店的申报材料、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销售期间市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处要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配备专用车辆,统一向销售点配送。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设在:1、南营子大街、东大街、西大街(火神庙至市医院)、丽正门大街;2、集贸市场和商场内;3、繁华街道、人群密集的道口和居民住宅楼底商;4、加油站及液化气、氧气、乙炔气经销点周边200米以内;5、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汽车存车场附近50米内;6、重要通信设施和储存易燃物品仓库150米以内;7、避暑山庄、外八庙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米内;8、各销售点之间相距不得少于100米。

市中心区今后不再增加销售点,今后市中心区销售点数量不再增加。对不在继续从事经营的现有销售点予以取消,不得增补。市区烟花爆竹统一上市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十五日,截止销售时间为次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取得《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地点统一上市经营(上市销售时间、经营地点、申办程序,今后原则上不再变更,遇有情况变化另行通知)。

三、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工商、安监、城管、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的高压态势,迅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发现非法购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从源头切断非法运输、销售渠道。对收缴的非法产品一律予以销毁,严禁存放在批发企业储库中,防止再次进入流通渠道,以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销售旺季不发生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成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联合执法稽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临时销售网点的布设、经营条件的现场审查,以及烟花爆竹统一上市经营期间的日常稽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为了保证销售网点合法、有序经营,各部门的稽查活动要通过联合执法稽查组进行,联合执法稽查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建文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张瑞芹 市安监局副局长

徐振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姜立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潘玉辉 市供销社副主任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福志(市安监局危化科科长),成员:佟文杰(市公安局危爆科科长)、张兰成(双桥工商分局副局长)、董彦利(市城管局城管大队队长)、李海东(供销社行管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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