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字﹝2007﹞8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就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烟花爆竹经营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批发经营企业数量维持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数。今后,各县区除现有批发经营企业自行退出、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不能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以及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增补外,一律不得批准增设新的批发经营单位;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由批发经营单位按经营区域以连锁店方式设置,数量按照严格控制、兼顾需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常设零售点由批发经营单位设置,原则上每县区1个,旅游区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企
业及零售经营者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申办许可。(一)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安监局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申办由批发经营企业向市、县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市或县供销合作社初审意见和安全承诺书后,经县区安监局审查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据县安监局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安监局申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市或县区安监局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申办由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向市或县区安监局申请,同时出具安全经营承诺,供销合作社进行初审,市或县安监局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审查合格,并对销售人员培训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执照,按规定时间统一上市销售。
三、烟花爆竹经营必须按国家、省要求标准,落实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经营安全。否则,一律不准行政许可。
(一)批发经营企业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独立的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并配备符合规定的监测、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储存技术防范设施;悬挂和印制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具备配送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零售经营者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10平方米以上的专店、专柜,并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悬挂由所在地市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并贴有市安监部门监制的“准销证”标志。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配送。其中,本市以外烟花爆竹产品统一由市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经营,统一办理订货、准运等相关手续,并将供货的生产厂家或批发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料报市安监局、公安局备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实行配送制,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违法购进并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各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事项。凡是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许可及虽取得许可但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的侦查办案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查办,切实加强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工作,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许可,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依法安全经营。要组织开展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安全、合法经营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商、质检、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整体协调配合工作。
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推销烟花爆竹,对非法制售的烟花爆竹,除按规定予以查处外,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全部销毁,保证我市良好的烟花爆竹流通和经营秩序。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