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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已全部落实
承德政府网  2008年05月08日 10时04分

 

  本网讯 (行法)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正常履行职能,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制发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我市根据各县区级财政保障状况,制定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别为年人均公用经费2.8万元、2.3万元、1.8万元,自2005年至2007年底前逐步达到该保障标准。截至2007年底,我市八县三区公安机关,人均公用经费平均达到2.7万元,比保障标准提高38.4%,全部超标准得到落实。

  各县财政部门采取三项措施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一是年初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保证正常运转需要。2007年此项目已列入年初预算的县区为11个,占县区总数的100%,其中全额列入年初预算的县区5个,占县区总数的45.45%。二是在年度运行过程中,遇有大要案件及必备装备等必须及突发事件,财政及时予以追加预算,为突发事件及时侦破提供财力保障。三是争取上级扶持。仅2007年争取上级补助办案经费达318万元。

                   责任编辑  张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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