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项目名称

类 别

法律依据

主管单位

1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市国

土局

2

占用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市国

土局

3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国

土局

4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市国

土局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市国

土局

6

确需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市国

土局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国

土局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批准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市国

土局

9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市国

土局

10

在非耕地取土的批准

行政许可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市国

土局

11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确需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批准

行政许可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市国

土局

12

决定或批准在晚十时至次日早六时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

行政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

市公

安局

13

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行政许可

《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市水

务局

14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批准

行政许可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市农

业局

15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畜

牧局

16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批准

行政许可

《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国

土局

17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市文

物局

18

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市文

物局

19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市环

保局

20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批准

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市体

育局

21

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

行政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市商

务局

22

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市园

林局

23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二条

市城

管局

24

在法定期限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市建

设局

25

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市商

务局

2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的批准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市安

监局

27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批准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条第二款

市安

监局

28

职业高中的建立、撤销、裁并、搬迁的审批

行政许可

《河北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7]46号)第十条

市教

育局

29

新建﹑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核

行政许可

《河北省宗教事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市民

宗局

30

对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性场所违反消防法规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市公

安局

31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市劳

动局

3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市卫

生局

33

用人单位有毒作业场所环境不符合法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市安

监局

34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二条

市安

监局

35

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分离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六条

市安

监局

36

用人单位违反高毒作业项目申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七条

市安

监局

37

用人单位侵犯有毒物品作业劳动者权利、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市安

监局

38

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卫

生局

3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一年,责令限期开发而逾期未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条

市畜

牧局

40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市水

务局

41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治理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市水

务局

42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

《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市国

土局

43

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市环

保局

4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市环

保局

45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或者采取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工艺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市环

保局

46

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市环

保局

47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市环

保局

4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行政处罚

《水法》第六十七条

市水

务局

49

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生产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关闭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市安

监局

50

违反矿山安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市安

监局

51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市安

监局

52

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经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市安

监局

53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不合格的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市安

监局

54

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

55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

56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违反正常供水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局

57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违反城市供水法规,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批准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市水

务局

58

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十八条

市商

务局

59

对招用适龄儿﹑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市教

育局

60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市环保局

61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强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市国

土局

62

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经责令停产拒不停止生产的强制停产

行政强制

《煤炭法》第六十七条

市安

监局

63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行政强制

《煤炭法》第七十三条

市安

监局

64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

行政强制

《煤炭法》第七十四条

市安

监局

65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行政强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环

保局

66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

行政强制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市环

保局

67

戒严临时征用

行政强制

《戒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公

安局

68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突发事件决定实行现场管制

行政强制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公

安局

69

因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市卫

生局

70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行政强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市卫

生局

71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市卫

生局

72

组织对传染病爆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防疫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一条

市卫

生局

73

对未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职业教育经费

行政强制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市劳

动局

74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行政强制

《防洪法》第二十六条

市水

务局

75

重大洪水、抗洪抢险调度

行政强制

《防洪法》第三十八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市水

务局

76

强制启用蓄滞洪区

行政强制

《防洪法》第四十六条

市水

务局

77

对建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厂房、仓库等与防洪无关的设施责令限期迁出

行政强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一条

市水

务局

78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行政强制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文

物局

79

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行政强制

《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市供

电局

80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

行政强制

《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市供

电局

81

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和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及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行政强制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六条

市畜

牧局

82

对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按期搬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七条

市建

设局

83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批准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市城

管局

84

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拆除

行政强制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发

改委

85

地质灾害发生时组织避灾疏散、调用物资、采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市地

震局

86

临震应急期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行政强制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二十条

市地

震局

87

对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

《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97]第188号)第十七条

市残联

88

根据市场波动应急处理需要统一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

行政强制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第7号)第三十四条

市商

务局

89

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实施整顿

行政强制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检总管[2005]172号)

市安

监局

90

在城市责令监护人送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行政强制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市教

育局

9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征免征的批准

行政征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发布施行,省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

92

土地征收的公告及组织实施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10号)第十条

市国

土局

93

军人优抚优待(含家属)

行政给付

《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兵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市民

政局

94

对家庭困难适龄儿童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行政给付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市教

育局

95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予以抢救修缮

行政给付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文

物局

96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非国家职工,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给付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市民

政局

97

采取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行政给付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四条

市卫

生局

98

提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行政给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第五条

市房

产局

9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

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六条

市公

安局

100

重要检查事项立项的备案

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监

察局

101

重要、复杂案件立案的备案

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市监

察局

102

重要、复杂案件撤销的备案

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市监

察局

103

重要监察决定、重要监察建议同意

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9号)第二十四条

市监

察局

104

经市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备案

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9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市监

察局

105

行政复议

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

市政府

法制办

106

对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

监督检查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二十九条

市政

府法

制办

107

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

监督检查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三十条

市政

府法

制办

108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监督检查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4]第88号发布,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项

市监

察局

109

对有异议的监察建议回复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二条

市监

察局

110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批准

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市安

监局

11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市国

土局

112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市国

土局

113

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森林法》第十七条

市林

业局

114

县级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水法》第五十六条;

《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市水

务局

115

不服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裁决

行政裁决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市审

计局

116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市国

土局

117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发放

行政确认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市林

业局

1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市国

土局

1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市国

土局

120

确定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为革命烈士的批准

行政确认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四条

市民

政局

121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二等功奖励人员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批准

行政确认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九条;《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第十一条

市人

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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