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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调控目标;监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市场物价趋势,提出对市场物价进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收费)改革方案。
3对实行由市定价(含省委托代管)的价格(收费)实施直接管理;对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通过监审、提价申报和差率控制等措施进行间接调控;负责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
4负责市场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向市委、市政府反馈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完善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企业发布价格信息,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5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市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
7管理全市价格纠纷仲裁、企业定价鉴证和脏物、罚没物资价格的评估。指导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的工作。
8负责全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工农业产品成本、收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价部门和市直、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协调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价格矛盾,仲裁收费标准争议;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14——207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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