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3日)
为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创业热情,强力推进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重大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民安之本、富民之道、强市之路。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建设创业型城市,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意义重大而深远。第一,建设创业型城市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进行创业,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根植发展原动力,已成为当今社会的趋势。我们要因势利导,让创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发展领域,提高发展水平的不竭动力。第二,建设创业型城市是构建和谐承德的有力保障。通过创业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和资本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得各阶层、各群体都能享有法定的权益,在社会结构中找到自己位置,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三,建设创业型城市是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强市富民,关键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设创业型城市,就是要让广大劳动者积极行动起来,投身于创办实业、创造财富的实践中,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人民走向富裕。第四,建设创业型城市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有效途径。通过全民创业,可以有效地解决城乡就业难题,可以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
(二)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指导,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民众涌动创业激情,社会形成创业氛围,构建最宜创业城市,以创业带富民,以创业谋跨越,以创业促崛起,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设创业型城市的工作目标。形成“举全市之力创大业、鼓励全民大创业”的创业格局,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加。到2010年,全市每千人民营企业个数达到1.58个,每千人个体工商户数达到35.1个。中小企业担保本金达到1O亿元,担保业务量达到25亿元,培育成长型民营企业达到200家。通过创业加快发展、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和谐。
(四)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有利于创业的改革举措,制定有利于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利于创业的机制创新,取消不利于创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必须发动全民参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引导创业,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体系。必须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意识,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环境。
二、激活创业主体
(五)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有效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的知识智力优势,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六)留学人员回承创业。充分发挥留学人员掌握当代科技前沿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关系密切的优势,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承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七)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八)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就业观向“找市场创业”转变,自主创立新业。
(九)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
(十)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知识、有专长、有经验的优势,引导其投身于经济建设主战场。
(十一)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十二)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新业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十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驻承创业。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维护驻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来承务工者成为来承创业者。
(十五)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走上富裕路。
(十六)失地农民主动创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七)优秀人才来承创业。注重发挥京、津、冀都市圈的区位优势,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承德投资创业。
三、完善政策措施
(十八)工商政策。一是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毕业两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定限制行业外),免交3年有关注册费和管理费。二是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一般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管理费。三是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对于简易登记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一人核发证照。实行属地登记,能在基层机构办理的,要在基层办理。
(十九)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一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凭有关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镇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三是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帮扶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二十)财政政策。一是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在预算中拿出4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二是对民营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且由银行贷款形式投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20%—50%(按基准利率),贴息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财政受益部分的50%。三是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承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负责审核完成实际投资后,奖励5万元,1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环保”的民营企业,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县区级财政留成并形成财力的,市、县区级财政每年视可用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五是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可享受500元—5000元的有偿扶持,扶持年限1—5年。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六是对于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省评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省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再一次奖励人民币5万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七是企业二次创业新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规划用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剔除国家法定支出外,60%返还企业,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金融政策。一是建立政银企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国有商业银行加大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创新力度,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商业银行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努力开拓多种融资渠道;农村信用社根据“三农”需求,强化支农服务,降低贷款成本,增强经营活力。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重点是组建一批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用好用活民间资本,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四是适时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信贷组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五是激活民间资本,探索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加快民间资本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六是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挥就业政策的最大效应,使受惠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各类创业人员,使其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一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二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营业执照领取日期在2007年6月18日以后),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三是创业人员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各项政策优惠审批截止2008年底。四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提供一次免费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人事政策。积极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自主创业,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一是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后,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免收4年的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二是在公务员招录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三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市管拔尖人才,通过评审的人员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四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免外语考试。五是对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免费代理,保留其原身份,协助办理各种缴费以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聘。六是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平台,建立人才信息库,为企事业单位和自主择业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二十四)土地政策。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二十五)收费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市、县区两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费用按50%收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
(二十六)进一步放活创业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把鼓励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解放思想大讨论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把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作为检验思想解放成效的重要标志,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管用”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四、降低准入门槛
(二十七)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二十八)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十九)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三十)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初创小企业,按照行业特点,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2年内全部到位。
(三十一)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除外)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十二)简化前置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前置审批单位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公开承诺时限缩短到法定时限的70%以内。凡承诺时限内未申明正当原因,逾期未能完成审批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认”。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前置审批单位在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出具承诺告知函,创业主体据此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前置审批事项,增设附加条件和附加手续。
五、搞好创业服务
(三十三)加强创业培训。要建立创业培训组织保障和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硬件建设,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要以“万名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和“城镇创业带头人培训项目”为载体,提高创业者能力,为建设创业型城市培养创业带头人。
(三十四)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创业街、创业村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建设。到2010年底,各县区的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功能。
(三十五)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承德市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引导创业者围绕“钒钛钢铁、清洁能源、特色农业、现代旅游、装备制造、新型材料”六大主导产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
(三十六)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积极支持全市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增设有关课程,扩大培训规模,为建设创业型城市提供技术和人才服务。
(三十七)搞好诚信服务。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
(三十八)做好信息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
(三十九)提供法律服务。对重点企业实行律师定点帮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优化创业环境
(四十)优化政务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辅导在先、查处在后,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
(四十一)完善硬件配套。硬环境是创业的载体,是建设创业型城市的基础。统筹编制城乡规划,为创业者规划、预留场所和空间。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公路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齐全、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络。完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大环保、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品位,努力打造“市场体系健全、要素流动快捷、设施功能配套”的城乡创业载体。
(四十二)营造社会氛围。倡导“创业有功、合法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培育“吃苦耐劳、诚信至上”的商业精神,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的创业氛围,激励全市干部群众人人想创业、谋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发奋创业。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开展“创业明星”评选活动,对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强化组织保障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设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建设创业型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保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收到实效。
(四十四)建立考核体系。把每千人拥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纳入各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建设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的县区,对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十五)建立运行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的创业主体,坚持政策服务上门、落实到位。凡属办理审批、审核、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环节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在受理手续的同时予以落实。凡属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制定阶段性、周期性的补贴、返还、奖励办法并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