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自去年12月开始,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困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对救助措施反复研究,形成了2010年《低收入群众帮扶行动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诚请不吝赐教。
具体意见和建议请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2051567 电子邮箱:cdduchashi@163.com。截止时间:2010年3月18日。
2010年3月12日
低收入群众帮扶行动方案
一、生活帮扶
1.继续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施一保两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10年城市低保对象达到8、6万人以上,农村低保对象达到16、5万人以上,月人均补差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责任牵头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2.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将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20956人(其中市本级1171人)纳入全总电子管理系统,积极筹措资金,按市县分级施救原则帮扶。主要帮扶方式:一是开展送温暖活动;二是对发生意外灾害事故的职工家庭及时救助;三是对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市本级303人)实行经常性(按季)救助。(责任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3.加大贫困农民扶持力度。2010年争取扶贫投入8亿元以上,解决4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责任牵头单位:扶贫办)
二、住房帮扶
4.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廉租房以及棚户区改建等方式,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保障户数达到12000户;加大实物配组比例,累计筹建廉租住房达到4500户;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新开工廉租住房1000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100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成城市棚户区拆迁15万平米。通过经济适用房或根据当地实际将其适当转换为实物廉租住房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230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责任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5.全面启动平泉、宽城、隆化、围场、丰宁、滦平6个国家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年内力争改造农村危房6000户以上。(责任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就业帮扶
6.建立城市低收入群众就业动态管理机制。基层劳动保障事务站对辖区低收入群众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掌握低收入人员的就业动态。对未就业的进行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政策扶持。(责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对城市低收入群众开展再就业援助。对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市低收入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免费的职业介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市低收入群众实行就业援助。(责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开展城乡低收入群众就业创业增收行动。年内技能就业扶助培训450人,除免收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还可申请每月150元的生活费;创业培训2000人;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在发现零就业家庭后确保30日内提供岗位上岗;确保有提高技能需求劳动者都能得到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鉴定;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求职者都能得到两次以上的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得到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争取参加创业培训的低收入群众更多地实现成功创业。(责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就学帮扶
9.对3500名高校贫困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3000元;对450名高校学习优秀且家庭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对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予以代偿学费。(责任牵头单位:教育局)
10.对20000名以上农村一、二年级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年助学1500元;对职业中专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争取彩票公益金、北京兴大高中助学工程资金,对高中贫困生予以资助。(责任牵头单位:教育局)
11.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免除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责任牵头单位:教育局)
五、就医帮扶
12.继续实施医疗惠民工程。在我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一免三减”优惠政策,即低收入群体就医时,享受免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责任牵头单位:卫生局)
13.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0年城市医疗救助达到7万人次,农村医疗救助达到21万人次。(责任牵头单位:民政局)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人均筹资标准达到14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责任牵头单位:卫生局)
六、残疾人帮扶
15.加大对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救助。2010年出台对残疾人家庭优惠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现行补差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最低增加10元,对城镇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现在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最低增加20元。对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就业,一年内经济条件无明显好转的,就业收入不计算在内。(责任牵头单位: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