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为什么开展塑料购物袋的限产限售限用整治行动?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1日开始,对塑料购物袋进行限产限售限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二、国家对塑料购物袋是如何定义的?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三、国家对塑料购物袋在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国家标准委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示通用技术要求》,自2008年6月1日执行。该标准规定:塑料购物袋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0.025毫米,应有环保声明、警告语和安全性说明,直接接触食品的应标有“食品用”字样,塑料购物袋需要明确袋的名称、标准编号、规格、公秤承重,塑料购物袋的标示要用醒目的颜色,应不易退色和脱落,标示应位于塑料购物袋的明显处,还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都属于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四、商品零售场所可以随意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吗?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但不是随意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工商部门在限塑行动中主要有哪些执法职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工商部门在限塑行动中的主要执法职能包括:1、查处无照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2、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3、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在提供塑料购物袋中存在无偿、低于成本或变相无偿等价格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4、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但没有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数量、单价和价款的违法行为;5、查处商品零售场所不按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索证和进销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办单位和出租单位进行处罚。
六、工商机关将对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采取哪些行动?
工商机关准备采取如下措施,深入推进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工作。(一)从6月1日至8月1日,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对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检查行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作出处罚;(二)要依据职能,严把经营登记注册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从严把关。(三)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巡查制度,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四化”建设、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逐步将工商机关对塑料购物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四)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加强消费维权力度。积极推进“12315”进市场、进社区、进乡村、进超市,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