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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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甄玉清不服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无批示建筑性质认定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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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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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8 |
2010.2.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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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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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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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无批示建筑性质认定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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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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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鲍连不服隆化县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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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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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内 (经批准延长30日) |
2010.2.5 |
2010.4.28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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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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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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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隆化县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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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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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曹连喜不服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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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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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3.3 |
2010.4.28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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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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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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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滦人政土处字(2009)7号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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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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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丁玉不服承德市城乡规划局《无批示建筑性质认定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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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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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09.12.18 |
2010.2.1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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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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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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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市政府法制办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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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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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杜迁不服双滦区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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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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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31 |
2010.3.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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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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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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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大三岔口村村民杜迁同志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双滦政字[2009]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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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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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耿凤荣不服承德市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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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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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31 |
2010.3.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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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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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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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承旅监罚字[2010]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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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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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金华不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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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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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09.12.25 |
2010.2.8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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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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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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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市政府法制办调解,被申请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申请人金华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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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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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孟宪生不服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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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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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8 |
2010.1.26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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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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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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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滦人政土处字[2009]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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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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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滦平县小城子村二组不服滦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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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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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0 |
2010.3.1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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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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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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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滦平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滦人政土处字[20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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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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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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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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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09.12.30 |
2010.2.8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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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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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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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承市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24号工伤认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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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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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李树山不服平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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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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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6 |
2010.3.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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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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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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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郭杖子乡马杖子村李树山与宋春林就本组崔家沟西阳坡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平政[2009]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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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事项名称 |
平泉县七沟村九、十组不服平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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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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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0 |
2010.3.1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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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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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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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平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处土字(2009)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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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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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平时尚等5人不服隆化县人民政府隆颁发的隆国用(2008)字地出让0052号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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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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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2.3 |
2010.3.31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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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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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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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隆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隆化县杏之芗食品有限公司隆国用(2008)字地出让0052号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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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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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任建利不服双滦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双滦区昌隆粮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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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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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0 |
2010.3.1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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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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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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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双滦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9日颁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滦国用[2009]第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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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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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孙贺珍不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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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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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8 |
2010.2.3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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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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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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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091082号工伤认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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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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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王会东不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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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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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7 |
2010.3.17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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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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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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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经市法制办主持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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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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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王玉梅等六人不服围场县人民政府核发给承德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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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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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内 (经批准延长30日) |
2009.12.18 |
2010.3.1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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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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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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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围场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围国用[2008]第071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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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事项名称 |
武国志不服双滦区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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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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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31 |
2010.3.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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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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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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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大三岔口村村民武国志同志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双滦政字[2009]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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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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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杨立华不服围场县人民政府核发给刘争一的《宅基用地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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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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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0 |
2010.3.15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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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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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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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核发给第三人的第002001号宅基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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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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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张黎不服承德市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实施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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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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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7 |
2010.3.20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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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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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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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4日对双桥区新居宅47号院内房屋实施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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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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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张强不服双桥区公安分局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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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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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1.27 |
2010.3.15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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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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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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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承双公(桥)决字[2009]第925号公安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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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
单 位: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事项名称 |
张绍谦、邢凤银不服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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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承办人员 |
办理时限 |
受理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意见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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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
2010.2.2 |
2010.3.28 |
结案 |
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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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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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陈东方 马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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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基本情况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隆政[200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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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一事一表;2、办理时限是指各环节的时限要求;3、受理日期是指本环节收取相关材料或上一环节移交相关材料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