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26-3387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6〕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市、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三) 《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相关规定。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1.在有效期内,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
2.有效期届满,但内容合法、仍然适用,可以继续实施的。有效期届满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
2.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主要内容妨碍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5.同一领域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本市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涵盖,实际没有保留必要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延长有效期;
6.有效期届满后延长有效期,延长期届满。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
1.部分内容存有第(二)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
4.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
5.创制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6.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7.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
四、清理职责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清理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论证,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经集体研究后形成专门报告,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填写相关表格。
市政府各部门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登记表(见附件1、2、3)和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清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司法局,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文件复印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结果逐级汇总,各县(市、区)政府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报告、清理结果的决定及清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dswjql@126.com。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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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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