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5-31494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开发区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二、案件情况
2025年8月10日,我单位收到转办投诉,投诉者称开发区某旅行社使用车辆故障,耽误行程。执法人员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旅行社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订购车辆和服务,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之规定,符合《承德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6条初次被查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结果
对开发区某旅行社给予收违法所得3385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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