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5-31347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开发区某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二、案件情况
2025年6月30日23时50分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接到投诉称开发区某旅行社宣传住宿酒店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旅行社客服受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招揽客人,宣传中住宿酒店为“1晚近海当地5星+2晚当地四星+1晚俄式庄园当地5星”,合同中住宿为“观澜康养中心酒店/凤栖阁酒店或同级网评4钻,承德市网评3钻酒店,致家商务/冠榕商务/唐韵盛世或同级”。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之规定,符合《承德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6条初次被查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结果
对开发区某旅行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81元,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兼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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