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24/2025-32273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白某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二、案件情况
2025年9月29日,我单位收到移交线索。经查,导游白某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贰圆;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3.暂扣导游证拾伍天。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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