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24/2025-32005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丁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案件情况
2025年 8月29日,我单位收到投诉。经查,导游丁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处罚结果
对丁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丁某某的承德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