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285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2-15   15时00分 浏览次数:

2021年2月8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承市政办字〔202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及时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支撑。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首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再次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进一步对规范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指导意见》预期发展目标

2021年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县乡“双公示”报送工作机制建立,数据迟报率、瞒报率、漏报率实现清零,数据质量合格率实现百分之百;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建立,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四、《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标准

1.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全面梳理编制本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

2.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双公示”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并即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

(二)畅通“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渠道

1.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完善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依托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

2.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3.明确各级各部门“双公示”信息报送方式。“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市县两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归集整理本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并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归集汇总本级有关部门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后,统一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进行公示。        

(三)创新“双公示”信息服务应用

1.推进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平台对接。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平台对接,实现各部门“双公示”信息归集与公示同步进行。

2.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汇总归集同一主体的“双公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化数据支撑。

(四)健全“双公示”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和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每月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排名,每年度将信息报送数量、质量、迟报率、瞒报率等情况进行通报。

2.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双公示”工作进行评估,

(五)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1.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注明处罚严重程度,明确公示期限。

2.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3.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强化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1.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2.保障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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