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49/2021-3103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审批字〔2021〕402号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推进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承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承依法行政办〔2021〕23号)》,制定了《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示范文本》,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示范文本》请到公共邮箱cdbsycc01@126.com下载,密码:2057852。
附件:1.《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
2.《承德市行政审批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4.《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
6.《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
7.《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8.《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
9.《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26日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1
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指引(试行)
根据《承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承依法行政办〔202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引。
一、事前信用核查
对纳入《承德市行政审批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2)的事项,各业务科室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承德信用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其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相对人,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见附件3),要求其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信用记录较好的相对人,可以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事中告知承诺办理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申请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对《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进行确认和承诺。《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由局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自愿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事中事后核查
(一)建立健全核查方式。各业务科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帐(见附件9),运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部门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逐一明确核查时限、核查方式及协助核查单位,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二)优先运用事中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优先进行事中核查。对需行政协助核查的事项,按照《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并填写《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附件5)。
(三)事后核查适用情形。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在办结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核查结果运用。核查结束后,各业务科室应填写《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附件7),并归档相关材料。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制作《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附件8),并送达申请人。在事中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各业务科室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即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各业务科室应当予以撤销,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在事中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业务科室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行业列入失信名单的国家级依据报送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在“信用承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在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即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业务科室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本行业列入失信名单的国家级依据报送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在“信用承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四、健全办理机制
(一)公开公示机制。各业务科室应编制完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挡”,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并行实施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事项,应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业务科室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三)入口审查机制。各业务科室应审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的适用性。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各业务科室填写《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工作记录》(附件8),向申请人出具《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归档相关材料。
(四)委托承诺机制。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撤回后视为该申请一并撤回,撤回后,申请人仍可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
(六)动态调整机制。对已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各业务科室遇法律、法规或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要求等对证明事项或行政许可事项有修改、废止、调整的,应及时报政策法规科调整公布。
附件 2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
2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4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5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6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附件3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申请人):
您申请的 (事项名称),经核查,因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交的,视为无异议。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意见:
本人对《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已收悉。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编号:〔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情况
1.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3.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审批机关: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证明事项用途
(四)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五)证明的内容
(六)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八)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员(签名):
(签字、盖章) 行政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2.当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关授权受理机关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5
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
××× 协查复〔202×〕 号
××× :
我单位在办理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办理的 (申请事项名称)事项过程中,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进行了承诺制办理。为核查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特请求你单位协助核查以下承诺信息是否真实:
1.
2.
3.
请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日内(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单位。感谢支持!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盖 章)
年 月 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回执
××× 协查复〔202×〕 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可选):
附件6
承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
××× 协查复〔202×〕 号
××× :
你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核查函(××× 协查〔202×〕××号)收悉。你单位请求核查的以下事项:
1.
2.
3.
经我单位认真核查, 。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盖 章)
年 月 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回执
××× 协查复〔202×〕 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可选):
附件7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
工作记录
申请人 信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
名称(法人 或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明事项 | ||||
审核 情况 | 审核内容 | 审核方法 | 审核结论 | 备注 |
1.审查是否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 □在线核查 □协助核查 □现场核查 | □适用告知承诺制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
2核查承诺内容真伪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协助核查 | □真实承诺 □虚假承诺 | ||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核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
您提交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 号),经核查结果为虚假承诺,将承担下列责任:
一、
二、
如对本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交的,视为无异议。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意见:
本人对《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核查结果告知书》已收悉。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9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
序号 | 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对应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受理时间 | 核查时间 | 核查方式 | 协助核查部门 | 承诺是否属实 | 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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