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57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12-31   10时1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源头抓手,通过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务院于2019年4月20日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提供了程序规则。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司法局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上位法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讨论稿)》,于2020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体、范围及原则(第一章1-9条)。

1、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5个方面。

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3、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第二章、第三章10-33条)。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六个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决策启动。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2、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4、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5、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6、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决策后评估制度(第四章34-38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四)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39-42条)。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附则(第六章43-44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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